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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援四川地震災後重建的合作協議》。
上述授予的權力包括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援四川地震災後重建的合作協議》的所需文書,而不論有關金額為何。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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