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1/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7/2008
刊登日期:
2008.9.16
版數:
955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墨西哥合眾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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