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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8/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一條── 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 首1600米 澳門幣13.00元;
b)每跳── 落旗後,每230米 澳門幣1.50元;
c)候客── 應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每分鐘 澳門幣1.50元;
d)......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