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糾正支付的費用訂定為債務金額的5%,但其最低額為$500.00(澳門幣伍佰元)及最高額不得超過$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有關繳納憑單由具徵收職能的部門或機構的司庫發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