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經第22/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的第1450項修改如下:
二、在總表中增加關於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564項:
三、總表的備註(24)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零八年的收費。”
四、在總表中增加下列備註:
“(25)二零零八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