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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08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第22/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的第1450項修改如下:

“1450 A.1.8.2.1 – 公用頻道: 360
緊急情況、港口操作等
(不論操作頻率的數目)(25)”

二、在總表中增加關於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564項:

“1564 B.2.1.3 – 以碼分多址(CDMA) △f(kHz)x1
技術為基礎的各種制式
(僅適用於臨時使用的設備)”

三、總表的備註(24)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零八年的收費。”

四、在總表中增加下列備註:

“(25)二零零八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