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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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1/2008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第22/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的第1450項修改如下:
- “1450 A.1.8.2.1 – 公用頻道: 360
- 緊急情況、港口操作等
- (不論操作頻率的數目)(25)”
二、在總表中增加關於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564項:
- “1564 B.2.1.3 – 以碼分多址(CDMA) △f(kHz)x1
- 技術為基礎的各種制式
- (僅適用於臨時使用的設備)”
三、總表的備註(24)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零八年的收費。”
四、在總表中增加下列備註:
“(25)二零零八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