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1/200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9/2008

刊登日期:

2008.7.21

版數:

753

  •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被廢止 :
  •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法規 :
  • 第22/2007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1/2008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第22/2007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下簡稱總表)的第1450項修改如下:

    “1450 A.1.8.2.1 – 公用頻道: 360
    緊急情況、港口操作等
    (不論操作頻率的數目)(25)”

    二、在總表中增加關於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564項:

    “1564 B.2.1.3 – 以碼分多址(CDMA) △f(kHz)x1
    技術為基礎的各種制式
    (僅適用於臨時使用的設備)”

    三、總表的備註(24)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零八年的收費。”

    四、在總表中增加下列備註:

    “(25)二零零八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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