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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1,950,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玖拾伍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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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1,950,000.00
    總收入 11,95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1,950,000.00
    總開支 11,950,000.00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