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制定本法律。
第7/2007號法律第二條及第三條的條文修改為:
一、包含自治機構收入的預算收入的總額預計為$43,077,496,6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億柒仟柒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圓整),並於二零零八年度內按照現規範或將規範有關徵收之法律規定進行徵收;該總額應根據現行法例,用於支付二零零八年度內所作之開支。
二、 [...]。
三、 [...]。
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43,077,496,6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億柒仟柒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圓整)。
二、 [...]。”
一、收入之修正係透過收入項目01-01-05-01“博彩特別稅”追加$2,100,000,000.00(澳門幣貳拾壹億圓整)為之。
二、開支之修正係透過開支項目05-04-00-00-90 “備用撥款” 追加 $2,100,000,000.00(澳門幣貳拾壹億圓整)為之。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簽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