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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3,882,984.62(澳門幣伍仟叁佰捌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陸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53,882,984.62) |
|
總收入 | ($ 53,882,984.6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3-00-00-00 | 私人 | ||
3-02-2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 4,422,984.62)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2-00-00-00 | 保險 | ||
3-02-2 | 05-02-05-00-00 | 雜項 | ($ 3,000,000.00) |
資本開支 |
|||
09-00-00-00-00 | 財務活動 | ||
09-01-00-00-00 | 財務資產 | ||
09-01-05-00-00 | 中期及長期借款 | ||
3-02-2 | 09-01-05-00-05 | 學生福利基金——貸學金 | ($ 46,460,000.00) |
總開支 | ($ 53,882,984.62) |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於澳門,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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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139,413.39(澳門幣壹仟零壹拾叁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叁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0,139,413.39) | |
總收入 |
($ 10,139,413.3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10,139,413.39) |
總開支 |
($ 10,139,413.39)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四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蘇添平,委員:楊寶儀,陳詠兒,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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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2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迅興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56,565,544.80(澳門幣壹億伍仟陸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捌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59,998,162.35 |
2006年 | $ 80,555,878.20 |
2007年 | $ 15,226,693.80 |
2008年 | $ 784,810.45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3、次項目8.090.110.03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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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透過第3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大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巴波沙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691,918.50(澳門幣柒佰陸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伍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6,833,455.40 |
2008年 | $ 858,463.1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4、次項目8.051.111.0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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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訂立「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3,575,000.00 |
2008年 | $ 2,925,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0、次項目8.090.226.0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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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嘉濠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鴻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西灣大橋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嘉濠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及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西灣大橋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797,6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3,598,200.00 |
2009年 | $ 1,199,400.00 |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資產之保養及利用——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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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交通事務局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載入本批示附件一及二。
二、員工證(附件一)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x55毫米,並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及“交通事務局”和“員工證”之中、葡文字樣。
三、除持有人的相片外,員工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位或職級、發出日期、交通事務局局長的簽署及闡釋此證祇為持有人在交通事務局之員工身份識別和不作其他用途的訊息。
四、稽查證(附件二)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x55毫米,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交通事務局”及在紅色線條內印有“稽查證”之中、葡文字樣。
五、除持有人的相片外,稽查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級、有效期、持有人的簽署、交通事務局局長的簽署及闡釋此證的專門用途和不得作其他用途之訊息。
六、稽查證持有人在執行職務時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所有公私實體應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合作及協助,應讓持證人進入受交通事務局稽查的地點及讓其檢查和分析所要求的文件,產品,設備及其他資料。
七、第一款所指的工作證須在局長簽署及在其上加蓋交通事務局之鋼印,方為有效。
八、需更新員工證及稽查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九、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十、工作證由交通事務局局長簽發。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正面) | (背面) |
規格:90毫米 x 55毫米 |
(正面) | (背面) |
規格:90毫米 x 55毫米 |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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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3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P&T Architects and Engineers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訂立「石排灣多功能停車場建造計劃」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30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330,000.00 |
2008年 | $ 2,970,000.0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1、次項目8.090.234.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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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於二零零八年度,經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所定的檢疫費用不予徵收。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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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800,409.77(澳門幣捌佰捌拾萬零肆佰零玖元柒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8,800,409.77 | |
總收入 | $ 8,800,409.7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8,800,409.77 |
總開支 | $ 8,800,409.77 |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於審計署——審計長: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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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732,305.19(澳門幣伍佰柒拾叁萬貳仟叁佰零伍元壹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5,732,305.19 | |
總收入 |
$ 5,732,305.1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5,732,305.19 |
總開支 |
$ 5,732,305.19 |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何麗鑽,其他成員:王世紅,林國洪,鄺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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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270,819.20(澳門幣陸佰貳拾柒萬零捌佰壹拾玖元貳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6,270,819.20 | |
總收入 |
$ 6,270,819.2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6-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6,270,819.20 |
總開支 |
$ 6,270,819.20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梁禮亨,張祖強(財政局代表)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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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004,904.89(澳門幣玖佰萬肆仟玖佰零肆元捌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9,004,904.89 | |
總收入 |
$ 9,004,904.8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9,004,904.89 |
總開支 |
$ 9,004,904.89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委員:李潔如,何燕梅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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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31,425.53(澳門幣貳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伍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231,425.53 | |
總收入 |
$ 231,425.5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231,425.53 |
總開支 |
$ 231,425.53 |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副主席:黃錦輝(港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10,611,651.27(澳門幣伍億壹仟零陸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貳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510,611,651.27 | |
總收入 |
$ 510,611,651.2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510,611,651.27 |
總開支 |
$ 510,611,651.27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陳榮光,劉永誠,李偉斌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01,453.90(澳門幣叁佰陸拾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玖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3,601,453.90 | |
總收入 |
$ 3,601,453.9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3,601,453.90 |
總開支 |
$ 3,601,453.90 |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委員: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蕭錦明(港務局財政處處長),曹賜德(港務局安全檢驗處處長),黃羡虹(財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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