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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的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一、 .........................
二、心理素質測驗的結果以“極為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與“不適宜”的評語表示。
三、 .........................
四、 .........................
一、 .........................
二、 .........................
三、投考人所得分數相同時,依次參酌下列優先準則排序:
(一)履歷評核得分較高;
(二)心理素質測驗評語較佳。
四、 .........................”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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