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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取代經第44/2007號第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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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貼每月金額

師範培訓

學歷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4,000.00 $3,200.00
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3,400.00 $3,100.00
不具備高等學歷 $2,750.00 $1,900.00

附件二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年資獎金每月金額

服務年期 金額
五年至九年 $190.00
十年至十四年 $380.00
十五年至十九年 $570.00
二十年至二十四年 $760.00
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 $950.00
三十年至三十四年 $1,140.00
三十五年或以上 $1,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