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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取代經第44/2007號及第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師範培訓 學歷 |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4,000.00 | $3,200.00 |
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3,400.00 | $3,100.00 |
不具備高等學歷 | $2,750.00 | $1,900.00 |
服務年期 | 金額 |
五年至九年 | $190.00 |
十年至十四年 | $380.00 |
十五年至十九年 | $570.00 |
二十年至二十四年 | $760.00 |
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 | $950.00 |
三十年至三十四年 | $1,140.00 |
三十五年或以上 | $1,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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