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將在澳門地區的公共街道上行駛的汽車、重型電單車、輕型電單車、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和型號的權限歸於“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交通事務局局長,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交通事務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
(三)交通事務局車輛處處長;
(四)兩名公認具備適當資格的成員,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三、如認為有需要,委員會可以邀請交通事務局技術人員出席會議或要求給予意見。
四、委員會在交通事務局內運作。
五、如有需要,可透過協調員召集書召開委員會會議。
六、所有會議應繕立會議錄,當中應載明會議過程的摘要,尤其指明舉行日期、地點、出席成員、討論事項和有關決議。
七、委員會秘書職務由交通事務局局長從該局車輛處的公務人員或服務人員中指派擔任。
八、其他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九、第二款(四)項中所指的成員有權因參加委員會會議而依法收取出席費,有關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交通事務局預算承擔。
十一、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調整如下:
養老金 | $1,7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元整); |
殘廢金 | $1,7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元整); |
救濟金 | $1,115.00(澳門幣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
二、廢止第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消防局人員按照《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各職位人員提供有報酬勞務所收取金額為,本批示附件一所載的公職薪俸表100點相應金額的百分比。
二、海關關員按照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各職級人員提供有報酬勞務所收取金額為,本批示附件二所載的公職薪俸表100點相應金額的百分比。
三、廢止下列批示:
——十二月四日第77/GM/95號批示;
——十月二十七日第24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職位 | A | B | C | |||
四小時或以下 | 每增加一小時 | 每小時 | ||||
七時至二十時 | 二十時至七時 | 七時至二十時 | 二十時至七時 | 七時至二十時 | 二十時至七時 | |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 | 23.0% | 28.5% | 5.5% | 7.0% | -- | -- |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 | 18.0% | 24.0% | 4.5% | 6.0% | -- | -- |
警長/消防區長 | 14.0% | 19.0% | 3.4% | 4.5% | -- | -- |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 | 12.7% | 17.1% | 3.2% | 4.4% | -- | -- |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 | 11.6% | 15.2% | 2.9% | 3.6% | 2.9% | 3.6% |
警員及一等警員/消防員及一等消防員 | 9.3% | 12.0% | 2.0% | 2.7% | 2.0% | 2.7% |
職級 | 四小時(以兩小時為一班) | 每增加一小時 | ||||
首兩小時 | 續後兩小時 | |||||
07H00-20H00 | 20H00-07H00 | 07H00-20H00 | 20H00-07H00 | 07H00-20H00 | 20H00-07H00 | |
關務監督 | 11.5% | 14.3% | 11.5% | 14.3% | 5.5% | 7.0% |
副關務監督 | 9.0% | 12.0% | 9.0% | 12.0% | 4.5% | 6.0% |
關務督察 | 7% | 9.5% | 7% | 9.5% | 3.4% | 4.5% |
副關務督察 | 6.3% | 8.6% | 6.3% | 8.6% | 3.2% | 4.4% |
首席關員 | 5.8% | 7.6% | 5.8% | 7.6% | 2.9% | 3.6% |
關員及一等關員 | 4.7% | 6.0% | 4.7% | 6.0% | 2.0% | 2.7%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258,389.78(澳門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柒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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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1,258,389.78 | |
總收入 | $ 11,258,389.7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11,258,389.78 |
總開支 | $ 11,258,389.78 |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陳敬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