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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最高津貼金額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4000元
初中教育 6000元
高中教育 9000元

二、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津貼金額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1500元
中學教育 2000元

三、廢止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3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訂的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第四條第二至第四款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為發放津貼,申請人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
1 3000元
2 5500元
3 8000元
4 10000元
5 12000元
6 13500元
7 15000元
8或以上 16000元

三、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按下列公式計算:

(R-DH)/12

其中:

R 代表家庭成員最近十二個月的總收入;

DH 代表最近十二個月用於支付住屋租金或供款的居住開支。

四、從家庭成員總收入中減除的居住開支,其最高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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