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 最高津貼金額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4000元 |
初中教育 | 6000元 |
高中教育 | 9000元 |
二、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 津貼金額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1500元 |
中學教育 | 2000元 |
三、廢止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訂的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第四條第二至第四款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為發放津貼,申請人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 |
1 | 3000元 |
2 | 5500元 |
3 | 8000元 |
4 | 10000元 |
5 | 12000元 |
6 | 13500元 |
7 | 15000元 |
8或以上 | 16000元 |
三、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按下列公式計算:
(R-DH)/12
其中:
R 代表家庭成員最近十二個月的總收入;
DH 代表最近十二個月用於支付住屋租金或供款的居住開支。
四、從家庭成員總收入中減除的居住開支,其最高金額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