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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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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陳炳華執行「澳門大學A2課室樓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陳炳華訂立「澳門大學A2課室樓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23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338,000.00
2009年 $ 669,000.00
2010年 $ 223,000.0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4、次項目3.021.14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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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十九名供應商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十九名供應商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90,016,470.30(澳門幣壹億玖仟零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叁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63,338,823.50
2009年 $ 95,008,235.20
2010年 $ 31,669,411.6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99 —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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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捐血中心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捐血中心供應試劑」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036,000.00(澳門幣叁佰零叁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265,000.00
2009年 $ 1,518,000.00
2010年 $ 253,00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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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財政局可以為組成或推動其權限內任何行政程序所需表格及印件的格式提供電子版本。

二、在不妨礙存在專有法規規範電子數據傳輸系統的情況下,可以將上款所指具有與紙張格式同等效力的格式列印出來,作為日後親自遞交之用。

三、財政局具有透過其互聯網網址,設立該等格式及為其提供電子版本,以及將現時紙張格式整理及更新為電子版本的權限。

四、當電子版本的印件出現活頁時,為確保文件的統一及完整,應將之按順序編號及相連,除其上載有簽名欄的頁面外,其餘頁面均須經所有簽署人簡簽及填寫日期。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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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基礎建設的土木工程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基礎建設的土木工程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826,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貳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942,000.00
2009年 $ 942,000.00
2010年 $ 942,00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航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民航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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