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工商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僑大學 中國福建省泉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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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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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工商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課程 大專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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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學時 |
第一學年 | |
BEC英語 (一) | 52 |
微觀經濟學 | 52 |
經濟法 | 52 |
管理學 | 52 |
會計學 | 52 |
人力資源管理 | 52 |
第二學年 | |
BEC英語(二) | 52 |
宏觀經濟學 | 52 |
財務管理 | 52 |
市場營銷 | 52 |
管理信息系統 | 52 |
組織行為學 | 52 |
第三學年 | |
勞動經濟學 | 52 |
電子商務 | 52 |
工效學 | 52 |
工作分析方法與技術 | 52 |
招聘與錄用 | 52 |
薪酬管理 | 52 |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八年八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教育暨青年局轄下的公立學校在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收取的學費及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金額,該等金額分別載於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就讀回歸教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須繳交學費及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
三、回歸教育各單元的首次報讀者,倘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獲豁免繳交學費及註冊費。
四、除上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下,社會文化司司長可決定豁免繳交本批示所指的費用。*
五、學費及註冊費在正規教育應按學年繳交,在回歸教育則按單元繳交。*
六、應以現金在相關的公立學校辦事處繳交上款所指費用。*
七、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九日第3/SAAEJ/94號批示。*
八、本批示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起實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學費 | 幼兒教育 | $4,500.00 |
小學教育 | ||
初中教育 | $6,000.00 | |
高中教育 | $7,000.00 | |
註冊費 | $40.00 |
單元課節數 | 每單元收費 | ||
小學教育 | 初中教育 | 高中教育 | |
少於15節 | $50.00 | $60.00 | $70.00 |
15至30節 | $100.00 | $120.00 | $140.00 |
31至45節 | $150.00 | $180.00 | $210.00 |
46節或以上 | $200.00 | $240.00 | $280.00 |
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專業實習 | $700.00 |
註冊費 | $10.00/單元 |
特別考試報名費 | $100.00/科 |
學歷或成績證明書 | $100.00/份 |
就讀證明書 | $20.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