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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2/2007號行政法規的中、葡文有以下遺漏,現按照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予以更正。

原文為:“……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2)……”

應改為:“…… 1545 B.1.1.2 流動或手提站(12)(24)……”。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