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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五十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按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第48/2006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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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新訂限額(澳門幣)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262,500.00
875,0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210,000.00
7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