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五十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五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限額,按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廢止第48/2006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 新訂限額(澳門幣) | |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
262,500.00 875,000.00 |
第五十條第四款 |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
210,000.00 7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