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進行,尤其是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Empresa de Engenharia e Construção Luen Wan, Limitada 執行「政府資訊中心裝修——第一期」承攬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mpresa de Engenharia e Construção Luen Wan, Limitada 簽訂「政府資訊中心裝修——第一期」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9,977,320.00(澳門幣玖佰玖拾柒萬柒仟叁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3,000,000.00 |
2008年 | $ 6,977,320.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行政暨公職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鑑於判給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供應「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商務安全印務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旅行證件製作系統」的供應合同,金額為 $ 96,825,507.80(澳門幣玖仟陸佰捌拾貳萬伍仟伍佰零柒元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14,500,000.00 |
2008年 | $ 60,000,000.00 |
2009年 | $ 22,325,507.8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1.023.038.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