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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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7號法律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規定的給付金錢補償的條件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金錢補償
一、第一條所指人員的散位合同如因死亡、年齡限制、喪失工作能力或因不獲行政當局續期而終止時,除享有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所定的權利外,尚可獲金錢補償。
二、……
三、如工作人員死亡,金錢補償的金額計入遺產內。”
第二條
生效及實施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