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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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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文化會館」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化會館」訂立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57,900.00(澳門幣貳佰零伍萬柒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34,492.00
2008年 $ 794,204.00
2009年 $ 929,204.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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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二次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500,000.00
 

總收入

5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7-00-00 廣告及宣傳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500,000.00
 

總開支

500,000.00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 : 崔世昌——委員:飛文基、姚汝祥、郭林、李萊德、黃國勝、王宗德、林淑源、林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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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3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825,555.50(澳門幣貳佰捌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伍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264,895.00
2006年 $ 1,863,679.34
2007年 $ 696,981.16

二、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9、次項目8.090.130.04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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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向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供「污水處理站及固體垃圾搬運系統範疇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向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供「污水處理站及固體垃圾搬運系統範疇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20,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 $ 810,000.00
2008 $ 810,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十一組「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各項特別工作——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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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兩台救生氣墊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兩台救生氣墊車」的供應合同,金額為$2,98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 $ 942,100.00
2008 $ 2,037,9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4、次項目2.030.053.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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