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關於科特迪瓦局勢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572(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643(2005)號決議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727(2006)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9/2005、18/2006及16/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643(2005)號決議決定將第1572(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而第1727(2006)號決議又將該等措施以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鑒於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執行第1572(2004)號決議規定的措施;而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按照第1643(2005)號決議規定延長該等措施;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727(2006)號決議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再次延長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
(二)向科特迪瓦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三)進口來自科特迪瓦的毛坯鑽石,對應的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碼為:71021000(未分類鑽石,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71022100(工業用鑽石,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割開或粗磨,但未鑲嵌)、71023100(非工業用鑽石,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割開或粗磨,但未鑲嵌)及71051000(鑽石製塵及粉末)。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
(一)向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和支援該行動的法國部隊提供的專門用於支助它們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術援助;
(二)事先由根據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核准、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培訓;
(三)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四)事先向(二)項所述委員會報備、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據國際法採取行動的國家所屬部隊使用的用品,該國採取行動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協助撤離科特迪瓦境內的本國國民和它有責任給予領事保護的人員;
(五)經(二)項所述委員會事先核准、專門用於支持《利納——馬庫錫協定》第三款(f)項規定的重組國防和安全部隊進程或用於該進程的軍火和有關軍用物資及技術培訓和援助用品。
三、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上款(二)項所述委員會報備,應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至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以配合“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從政策決策層次,統籌協調相關範疇的政策諮詢及確立執行計劃。
二、“委員會”負責:
(一)訂定、策劃及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以及落實該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
(二)制定有關落實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尤其是《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各階段的計劃,並監察其執行。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由其任主席;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三)各政府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四)行政暨公職局局長,由其任秘書長;
(五)行政暨公職局行政現代化廳廳長,由其任副秘書長;
(六)財政局代表一名;
(七)法務局局長;
(八)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表一名;
(九)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
(十)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一名。
四、“委員會”最少每月舉行一次會議。
五、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秘書長或由主席指定的成員主持“委員會”的會議。
六、如“委員會”會議討論的事宜涉及其他施政領域,相關施政領域的政府司長得協助主席主持會議。
七、主席可邀請其他政府成員、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或公務員團體的代表,以及專家或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八、“委員會”成員及上款所指人員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九、“委員會”秘書處由“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的人員負責其運作。
十、“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行政暨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 本批示訂定有關為執行及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以下簡稱《路線圖》)而在各公共部門及機構設立工作小組的規則。
二、 本批示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直接參與推行《路線圖》並載於成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公佈的名單內的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
三、 附件一公佈的名單內所載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工作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公共部門或機構一名領導官職或等同官職的據位人,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公共部門或機構領導指派的一名副協調員,以協助協調員,並在協調員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三)各負責相關工作項目的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
(四)具備貫徹目標所需的專業資格的人員。
四、 工作小組負責領導、統籌及跟進《路線圖》中與其部門相關的改革措施的執行。
五、 附件二公佈的名單所載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領導應指派一名或多名負責人以統籌及跟進《路線圖》。
六、上款所指公共部門及機構在跟進《路線圖》的工作時,由所屬監督實體協調,並由行政暨公職局協助。
七、 工作小組的協調員或第五款所指負責人,應於曆年內每季度末將能清晰顯示相關工作進度的數據及其他資料輸入行政暨公職局特設的電腦程式內。
八、 行政暨公職局負責處理上款所指數據及其他資料,以便研究及分析《路線圖》的改善工作,並向監督實體提交報告。
九、本批示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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