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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460,000.00(澳門幣肆拾陸萬元整),作為二零零七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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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判給嘉濠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財政局大樓更換空調系統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嘉濠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財政局大樓更換空調系統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657,803.00(澳門幣陸佰陸拾伍萬柒仟捌佰零叁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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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簽訂「向衛生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4,926,860.60(澳門幣肆佰玖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547,429.00 |
2008年 | $ 1,642,286.80 |
2009年 | $ 1,642,286.80 |
2010年 | $ 1,094,858.00 |
二、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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