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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007號審計長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及享有財政或行政自治部門及機構的管理帳目進行年度帳目審計。由第2/2001號審計長批示所訂定的帳目及基本資料之組成及製作指引,為審計署履行職責提供了保證。伴隨 着特區政府在行政及財政管理進行的一系列系統規範和完善優化,需要對審計長批示的內容作出修訂,以配合政府行政財政改革的發展進程。

基於此,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必須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會計報表和財務管理資料。

二.財政局必須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之會計報表和財務管理資料。

三.代理銀行必須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代理銀行之公共財務年度活動報告的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公共財務會計報表及管理資料。

四.所有提交之帳目及資料必須按以下規範整理:

1. 註明須由負責人簽名及加蓋鋼印之表格及一切證明書均須按格式提交正本;

2. 除上款所指文件外的其他預設格式,應視作為滿足審計需要的示範格式。部門或機構若有任何沿用的、現成的報表已涵蓋這些預設格式之所有內容,可以直接提交而不必重新編製;

3. 在提交2款所指之資料時,不論是採用本批示附件所示的預設格式,還是採用部門或機構所沿用的、現成的報表,均必須以Excel格式或Access格式編製數碼化檔案,而只在特殊情況下可提交紙本副本;

4. 部門或機構提交所有的紙本副本,必須經過鑑證程序;在提交3款的數碼化檔案應刻錄於唯讀光碟上並由負責人加簽確認;

5. 部門或機構應提交清單以表列及說明所有附件內要求但沒有提供之格式、報表及管理資料,並提交或有之法理依據。

五.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若管理帳目所屬的年度內更換全部負責人(如更換全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新負責人應在原負責人終止職務日起之四十五日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就彼等在該財政年度內擔任職務期間的管理帳目、會計報表和財務管理資料。

六.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若部門及機構改變財政制度,負責人應在改變財政制度日起之四十五日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門改變財政制度之前一日的管理帳目、會計報表和財務管理資料。

七.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若部門及機構被撤銷,轉移財產之負責人應在法定轉移限期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門被撤銷之日的預算執行的決算、會計報表、債權債務和資產管理的資料。

八.廢止公布於在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2001號審計長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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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1管理帳目——格式1a(只適用於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

2 管理帳目—— 格式1b(只適用於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

3 收入徵收表—— 格式2(只適用於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

4 開支支付表—— 格式3。

5 出納活動帳—— 格式4。

6 財政局公共會計廳發出之支付證明—— 格式5。

7 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格式6。

8 收入調節表—— 格式7(只適用於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

9 結餘調節表—— 格式8。

10 未入帳支票表—— 格式9,以及相應支票之銀行對帳單。

11 預算開支與已付開支對照表—— 格式11。

12 借出款項表—— 格式12(只適用於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

13 財務投資表—— 格式13(只適用於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

14 可盤點資產之價值表—— 格式14。

15 可盤點資產之價值變更表—— 格式15。

16 在職人員變更表—— 格式16。

17 兼任其他職務的人員表—— 格式17。

18 資助私人及私人團體活動之財務資助表—— 格式18。

19 管理期間最後一個月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20 上期管理期間的預算撥款結餘之交付憑單(只適用於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

21 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書。

22 於管理期間內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五條規定開立的銀行帳戶之相關財政局意見書及監督實體的許可。

23 財政年度內之首次補充預算建議書,其內必須載有說明與最初預計出現差額的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24 外部審計報告書(只適用於財政年度內曾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自治部門)。

25 於管理期間組織章程、專有人員制度(職級及薪酬)及有關制度之修改。

26 通過管理帳目之會議紀錄。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

1 收入徵收表—— 格式2。

2 開支支付表—— 格式3。

3 出納活動帳—— 格式4。

4 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格式6。

5 結餘調節表—— 格式8。

6 未入帳支票表—— 格式9,以及相應支票之銀行對帳單。

7 機關或實體交付之不固定收入表—— 格式10。

8 十二月份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9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代表處之公庫的月度銀行對帳單。

10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代表處之公庫帳、出納活動帳之交易記錄及往來活動對數表。

11 澳門特別行政區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產紀錄,包括:

11.1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動產清單;

11.2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不動產清單;

11.3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車輛及船隊清冊;

11.4 政府停車場清單。

12 財稅廳收納處之月度活動摘要表(財政局DSF—— 格式170)及收納處收納員之月度收支申報書(財政局DSF—— 格式324)。

13 特許經營公司的資料,包括:

13.1 特許合約的新增及變更等資料;

13.2 各特許經營公司所繳納專營收入金額之報表及證明,用以顯示管理期間內應繳稅款、繳納豁免證明、計算資料及徵收收入等情況。

14 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七條及七十八條規定進行審計後編製之報告書。

15 曾向公共部門發送的有關制定、執行及控制年度預算制定之傳閱公函及指引。

16 稅收優惠之資料。

17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財務參與之私營機構的資料,包括:

17.1公司章程之登記或變更;

17.2 股東或合同的變更(出資方式、增加或減少資本、盈餘的分享及虧損的分擔等);

17.3 股東之貸款合同的變更、年度帳目(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及有關會計政策、公司機關的負責人名表、活動計劃及預算、年度及特別股東大會之會議記錄、行政管理機關議事記錄之簿冊及報告書、監事會之報告書及意見書、及外部審計報告書等。

18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之預算開支執行表。

附件三

代理銀行之公共財務年度活動報告的組成文件

1 收付款項匯總表—— 格式19。

2 預算活動存款表—— 格式20。

3 預算活動付款表—— 格式21。

4 出納活動存款表—— 格式22。

5 出納活動付款表—— 格式23。

6 印花票證收取及交付表—— 格式24。

7 貴重物品或其他有價物收取及交付表—— 格式25。

8 上年度預算執行結餘轉移之證明—— 格式26。

9 結餘調節表—— 格式27。

10 十二月份及顯示於補充期間所作支付之銀行對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