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7

刊登日期:

2007.9.3

版數:

1447

  • 將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 第23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
  •  
    相關類別 :
  • 賽馬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以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公證書簽訂的且經多次修訂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並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二、賽馬投注經紀業務仍受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7

    刊登日期:

    2007.9.3

    版數:

    1447-1448

    • 許可訂立“自助過關系統”的供應合同。
    已更改 :
  • 第6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6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供應「自助過關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自助過關系統」的供應合同,金額為$11,526,250.00(澳門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7,899,000.00
    2008年 $ 2,633,250.00
    2009年 $ 994,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 2.010.009.2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07

    刊登日期:

    2007.9.3

    版數:

    1448

    • 修改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
    相關法規 :
  • 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改為:

    “(一)主席——江麗莉,及候補主席何佩華,代表財政局。”

    二、保留行政長官第276/2005號批示的其他規定。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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