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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經取得行政暨公職局意見書,並聽取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該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現轉授權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以確定須遵守彈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員及訂定特別上下班時間。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月的第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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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

第一條

範圍

一、本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適用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人員,協調員得根據工作方便為由,以批示決定能享有彈性上下班的人員。

二、執行等同於領導及主管職務的人員雖然獲豁免遵守彈性上下班時間,但不得免除履行出勤的義務,同時也須遵照每周三十六小時或相應每月之工作時間。

第二條

每天彈性上下班時間

一、根據下列規定,容許彈性上下班時間。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當中的固定時段(必須出勤的時段)為:

(一)上午:早上十時至中午一時;

(二)下午:下午三時至五時。

三、在中午一時至二時半之間必須扣除一小時之用膳時間。

四、彈性上下班時間制度並不免除工作人員出席在大賽車委員會正常上下班時間內召集的工作會議。

第三條

工作時段制度

一、每周分別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下午工作,每周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

二、除強制規定的工作時段(固定時段)外,其餘時間可由工作人員按第二條所定的限制自行決定上下班時間。

三、每天所提供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九小時,而連續提供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五小時。

第四條

補時制度

一、補時制度得以不同時段進行,但不得影響大賽車委員會日常和有效的運作,特別是與公眾的關係。

二、在不妨礙第三條第三款所指情況,補時得以延長每日正常工作時段的方式進行,並於每周完結時結算。

三、每周完結時核算所得的欠時將轉移至下一周,而補時的最大時限為四小時。

四、倘因工作需要必須提供超出規定的工作時數,在由上級認可後,每周超出的最多四小時可轉至下周,並可用於不同時段。

五、經批准,工作人員可免除上班,但只限於每月最多兩次,而兩次之間必須相隔,並需按一般規定補時。

六、上款所指的豁免不得構成一整日的缺勤。

第五條

出勤

未經上級許可,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凡經發現違反此規定者均被視為無理缺勤。

第六條

出勤及缺勤規則

一、上下班記錄必須由工作人員本人在出勤監督儀上錄記。

二、除出勤監督儀發生故障或不能運作,又或工作人員在專用印件上對其可予解釋的錯誤或失誤提出證明,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上級審核的情況外,凡無記錄者均視為缺勤。

三、每周完結時結算拖欠的工作時數倘超過四小時者將記作一次缺勤,同時,工作人員應按適用法例作出解釋。

四、按照缺勤次數,上款所指的缺勤將記入有關的欠時周內最後一天或多天。

五、在固定時段內未提供服務的時間不予補償,工作人員在該時段必須在崗位。

六、凡因特許豁免上班、工作人員休假、合理缺勤或任何阻礙工作人員返回部門工作的合法情況,均視作實際工作時間,並計入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每周工作時間記錄,計算方式為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為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小時。

七、因職務所需,須在同一天內多次外出的人員,則免除其在正常工作時段內作有關的出入記錄。

八、在正常工作時段以外提供的外勤工作,將記錄在專用印件上,並由上級批准。

第七條

出勤的監督和記錄

一、每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將由電腦控制記錄。

二、各工作人員可自行上內聯網檢查自己的上下班時間。

三、計算結果的聲明異議必須由引起異議的記錄日,或員工在合理缺勤後返回部門日起計三個工作天內提出。

四、倘有的記錄更正,盡可能在聲明異議提出後的下一周紀錄內作出。

第八條

特別上下班時間及特定上下班時間

一、因應活動的性質,協調員得以批示訂定特別的上下班時間。

二、對於因接受學術培訓而享有每周免除工作時數的工作人員,將規定適合其上課的工作時間。

三、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將以批示決定按特別上下班時間上班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最後規定和過渡規定

因本規章引起的疑問,將由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透過批示解決。

葡文版本

第60/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述課程設以下專業範疇:

(一)財務及商業分析

(二)策略管理及市場學

四、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五、課程的正常期限為兩年。

六、課程以英語授課。

七、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八、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九、新的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07/2008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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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基礎科目

科目 種類 課時 學分
機構的人員、策略與領導 必修 42 3
企業財務 " 42 3
過程管理與技術管理 " 42 3
創意、革新與創業 " 42 3
機構的經濟學與複雜性 " 42 3
跨國市場學 " 42 3
財務匯報與控制 " 42 3

表二

專業範疇科目

科目 種類 課時 學分
財務及商業分析專業範疇      
高級企業財務 必修 42 3
合併與收購 " 42 3
財務衍生工具 選修 42 3
創業財務 " 42 3
策略管理及市場學專業範疇      
政治分析與市場 必修 42 3
產品設計與發展 " 42 3
營運與市場學的結合 選修 42 3
亞洲商業與比較管理學 " 42 3

表三

論文

科目 種類 課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6

註:

1. 學生須於已選專業範疇中修讀一門選修科目。

2.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葡文版本

第6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第114/2005號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2007/2008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三十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三千五百元;

(二)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十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五千元。

二、本批示適用於2007/2008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工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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