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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優異表現證明書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而該證明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明書以附件一所指的顏色及特徵印製,並按附件二的指引填寫。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規格:210毫米 x 297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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