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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6/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07

刊登日期:

2007.7.30

版數:

1356-1358

  • 核准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優異表現證明書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 - 規定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優異表現證明書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而該證明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明書以附件一所指的顏色及特徵印製,並按附件二的指引填寫。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附件一

    規格:210毫米 x 297毫米

    A——熨金色
    B——四色混合漸變
    C——透底漸變色
    D——深綠色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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