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67/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為了引入名為《萬家樂法定規章》的博彩新項目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及其對於施行上述博彩規則而作出的建議書;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名為《萬家樂》之幸運博彩之經營。

二、核准載於附件內之《萬家樂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萬家樂法定規章

第一條

用具

萬家樂博彩用具包括:

(一)六副至十二副紙牌,每副共52張;

(二)一個派牌盒(“牌靴”)及一張或多張作割牌之用的紙牌;

(三)一部自動洗派牌機;

(四)一部洗牌機;

(五)一張博彩檯,檯上設有一張或兩張檯證及七個或多於 七個座位。

第二條

開始投注

一、開始時,莊荷先將牌洗勻,再由一位博彩者割牌或莊荷本人割牌,將白咭插入尾端約十二張牌之上,再將整套已洗勻的紙牌放入派牌盒(“牌靴”)內,牌面全部向下,然後莊荷按用牌多少副,銷去同數目之牌張,亦可選擇由第一張牌的牌面點數決定應銷去多少張牌方開始派牌。

二、場方可於每次使用一個派牌盒(“牌靴”)來開始派牌時進行示範,但最多只能開出示範三局。

三、如使用自動洗派牌機則牌張放入儀器後直接發牌而無須經過第一款規定之程序。

第三條

最後一局

一、牌派至白咭牌時,乃最後一局或只可多進行一局。將白咭取出後,待該局完畢,重新洗牌。牌張如有污損,應更換一套新牌。

二、在不妨礙上一款之規定下,場方保留在任何一局完結後更換派牌盒(“牌靴”)的權利。

第四條

陽反牌

牌局中途出自派牌盒(“牌靴”)或自動洗派牌機之牌張偶有陽反,陽反之牌及該局之投注仍然有效,牌局繼續進行。

第五條

紙牌點數

紙牌的點數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人形紙牌,10及合計十點者,俱作零點。

(二)其餘的則照牌面點數計算,而牌面9點者為最大點數紙牌。

第六條

家數

祇限兩家參與博彩:

(一)“莊”家;

(二)“閒”家。

第七條

派牌

一、開始時,從“閒”家起以交替形式一次一張地派,每家派發兩張紙牌,閒家先開牌。

二、使用自動洗派牌機時,派發予閒家及莊家之牌張牌面必須朝上,每局結束後,牌張必須放回洗派牌機內。

第八條

銷牌

場方保留於每局開始時是否銷去派牌盒(“牌靴”)上的紙牌的權利,但第二條規定程序除外。

第九條

增牌

一、每家在獲派首兩張紙牌後,只限增牌一張。

二、場方可從下列兩種增牌方法中選其一,如下:

方法一:

(一)當“莊家”及“閒家”首兩張紙牌合計點數為9點或8點(例牌),即定勝負,點數較高者勝。如兩家持有點數相同的紙牌則該局作和;

(二)當“莊家”及“閒家”首兩張紙牌合計點數相同,且為7、6、5、4、3、2、1或0點,雙方各須增牌一張,閒家先獲增牌。增牌後合計點數較高者勝。如兩家持有點數相同的紙牌則該局作和;

(三)當“莊家”及“閒家”首兩張紙牌合計之點數不同,且為7、6、5、4、3、2、1或0點,則點數較小的一方須先增牌一張。

(1)如增牌後之合計點數依然小於對家的,則對家無須增牌並勝出該局;

(2)如增牌後之合計點數大於或等於對家的,則對家必須增牌一張,增牌後合計點數較高者勝。如點數相同則該局作和。

方法二:

(一)當“莊家”及“閒家”首兩張紙牌合計點數為9點或8點(例牌),即定勝負,點數較高者勝。如兩家持有點數相同的紙牌則該局作和;

(二)當“莊家”及“閒家”首兩張紙牌合計點數相同,且為7、6、5、4、3、2、1或0點,雙方各須增牌一張,閒家先獲增牌。增牌後合計點數較高者勝。如兩家持有點數相同的紙牌則該局作和;

(三)當“莊家”及“閒家”首兩張紙牌合計之點數不同,且為7、6、5、4、3、2、1或0點,則點數較小的一方須先增牌一張。

(1)如增牌後合計之點數依然小於對家的,則對家無須增牌並勝出該局;

(2)如增牌後合計之點數等於對家的,則對家無須增牌,該局作和;

(3)如增牌後合計之點數大於對家的,則對家必須增牌一張,增牌後合計點數較高者勝。如兩家持有點數相同的紙牌則該局作和。

第十條

錯誤派牌

派牌時如出現錯誤,或增牌不依規例,應即時更正,至無法更正時,該局取消作廢。

第十一條

和局

出現第九條所載的任何和局時,應進行新牌局定勝負,而先前下的注則可:

(一)取消;或

(二)維持不變;或

(三)按下列選項更改投注:

(1)在減注或不減原注的情況下更改投注;

(2)從投注“閒家”改為投注“莊家”,或從投注“莊家”改為投注“閒家”。

第十二條

投注項目

博彩者可選擇下列投注項目:

(一)投注於“閒家”;

(二)投注於“莊家”;

(三)投注於“和局”;

(四)博彩者可附加作“莊對子”和/或“閒對子”投注。“莊對子”或“閒對子”是指當任何一門的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管何種顏色或花色,兩張紙牌點數相同湊成一對,如兩張J牌成一對,但J牌和Q牌則不成一對) 。

第十三條

注額不均

“莊”、“閒”兩家注額不均等時,場方接受限紅至規定數額。

第十四條

下注

企位博彩者不得在檯證上劃給坐位博彩者專用位置上下注。

第十五條

持牌

一、場方保留是否容許博彩者持牌之權利。

二、如場方容許,則由投注額最高而且為坐在博彩桌座位上的博彩者持牌,但不得離桌看牌。如要看增得的紙牌,則博彩者不得把這張紙牌連同先前獲派的紙牌放在一起看。

第十六條

彩金

一、場方選擇第九條規定的方一時,賠率如下:

(1)“閒”家、“莊”家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一;

(2)“和局”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十四;

(3)“莊對子”和“閒對子”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十一。

二、場方選擇第九條規定的方二時,賠率如下:

(1)“閒”家、“莊”家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一;

(2)“和局”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九;

(3)“莊對子”和“閒對子”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十一。

第十七條

抽水

一、場方在每局“莊”家或“閒”家以9點、8點或7點勝出時,在彩金中抽取百分之五(5%)作佣金。

二、出現上款情況時,場方可選擇不抽取佣金,但當“莊”家或“閒”家以4點勝出時 ,則場方獲該彩金之百分之五十(50%)的款額。

第十八條

許可

場方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