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31/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6/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易名
透過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設立的“塔石青年中心”易名為“青年試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