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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200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4/2007

刊登日期:

2007.6.11

版數:

1144-1145

  • 修改六月十四日第263/99/M號訓令。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63/99/M號訓令 - 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一般條件及特定修件——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164/93/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保險 - 旅遊業類 - 旅遊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263/99/M號訓令

    六月十四日第263/99/M號訓令核准的《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術語)

    一、

    a)

    b)

    c)

    d)

    e)

    f)

    g)

    h)

    二、旅行社的本身業務包括下列服務:

    a)辦理旅行證件,尤其是簽證;

    b)

    c)

    d)

    e)

    f)

    三、旅行社的補充服務包括:

    a)

    b)

    c)

    d)派發旅遊宣傳資料、售賣旅遊指南及同類刊物。

    e)(廢止)”

    第二條

    已生效合同

    本行政命令自動適用於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已生效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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