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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六月十四日第263/99/M號訓令核准的《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第一條修改如下:
一、
a)
b)
c)
d)
e)
f)
g)
h)
二、旅行社的本身業務包括下列服務:
a)辦理旅行證件,尤其是簽證;
b)
c)
d)
e)
f)
三、旅行社的補充服務包括:
a)
b)
c)
d)派發旅遊宣傳資料、售賣旅遊指南及同類刊物。
e)(廢止)”
本行政命令自動適用於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已生效的保險合同。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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