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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5/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263/99/M號訓令

六月十四日第263/99/M號訓令核准的《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術語)

一、

a)

b)

c)

d)

e)

f)

g)

h)

二、旅行社的本身業務包括下列服務:

a)辦理旅行證件,尤其是簽證;

b)

c)

d)

e)

f)

三、旅行社的補充服務包括:

a)

b)

c)

d)派發旅遊宣傳資料、售賣旅遊指南及同類刊物。

e)(廢止)”

第二條

已生效合同

本行政命令自動適用於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已生效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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