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05,000,000.00(澳門幣壹億零伍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 | ||||
編號 | 收入名稱 | ||||
章 | 節 | 條 | 款 | ||
經常收入 |
|||||
04 | 00 | 00 | 00 | 財產之收益 | |
04 | 03 | 00 | 00 | 利息——其他部門 | |
04 | 03 | 01 | 00 | 銀行存款 | $ 9,000.00 |
04 | 03 | 02 | 00 | 財務投資 | $ 0.00 |
05 | 00 | 00 | 00 | 轉移 | |
05 | 01 | 00 | 00 | 公營部門 | |
05 | 01 | 03 | 00 | 預算轉移 | |
05 | 01 | 03 | 01 | 特區預算轉移 | $ 104,900,000.00 |
08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收入 | |
08 | 99 | 00 | 00 |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 $ 1,000.00 |
資本收入 |
|||||
11 | 00 | 00 | 00 | 財務資產 | |
11 | 14 | 00 | 00 | 中期及長期借款——其他部門 | $ 89,000.00 |
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0.00 |
14 | 00 | 00 | 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 1,000.00 |
總計 |
$ 105,000,000.00 |
經濟分類 | 金額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 50,000.00 |
01 | 01 | 07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 150,000.00 |
01 | 01 | 07 | 00 | 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 30,000.00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1 | 00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 50,000.00 |
01 | 02 | 04 | 00 | 00 | 錯算補助 | $ 15,000.00 |
01 | 02 | 05 | 00 | 00 | 出席費 | $ 10,000.00 |
01 | 02 | 10 | 0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 50,000.00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 300,000.00 |
02 | 02 | 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 100,000.00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 100,000.00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 300,000.00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2 | 02 | 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2 | 02 | 99 | 其他 | $ 10,000.00 |
02 | 03 | 04 | 00 | 00 | 資產租賃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 50,000.00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 5,000.00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 10,000.00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50,000.00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 100,000.00 |
02 | 03 | 07 | 00 | 00 | 廣告及宣傳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 1,300,000.00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 742,000.00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 100,000.00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 100,000.00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 100,000.00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 200,000.00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 200,000.00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 100,000.00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 300,000.00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00 | 私立機構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 400,000.00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2 | 00 | 00 | 00 | 保險 |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 3,000.00 |
05 | 03 | 00 | 00 | 00 | 返還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 10,000.00 |
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03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 4,000.00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 1,000.00 |
05 | 04 | 00 | 00 | 91 | 兌換差額及銀行轉帳 | $ 10,000.00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 50,000.00 |
資本開支 |
||||||
09 | 00 | 00 | 00 | 00 | 財務活動 | |
09 | 01 | 00 | 00 | 00 | 財務資產 | |
09 | 01 | 05 | 00 | 00 | 中期及長期借款 | |
09 | 01 | 05 | 00 | 04 | 資助計劃——樓宇維修基金 | $ 100,000,000.00 |
總計 |
$ 105,000,000.00 |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委員:李潔如、何燕梅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7,000.00(澳門幣柒仟元);
(二)中學教育:$9,000.00(澳門幣玖仟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 請查閱:第13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34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上款所指服務的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
(三)持牌人可因應相關經營條件選擇建立及營運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自牌照發出日起計一年內開始提供其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保證金
(一)牌照發出後三十天內,持牌人必須在庫房其中一間代理銀行繳存現金$2,000,000.00 (澳門幣二百萬元整),或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發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作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在其牌照有效期內的保證金。
(二)保證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載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保證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保證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保證金即時退還。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保證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五、稅項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100,000.00 (澳門幣十萬元整),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日起計十五日內交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交$100,000.00 (澳門幣十萬元整)。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付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付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提供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必須事先獲行政長官許可。
(二)可基於公眾利益或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理由而拒絕給予上款所述之許可。
七、放棄
(一)經行政長官的預先許可,持牌人可放棄牌照所賦予的權利,但須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業務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履行規定的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2)由於可歸責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經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3)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4)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所衍生的權利;
(5)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明顯陳舊或運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WCDMA及GSM系統的技術規格;*
(7)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8)不繳交或不重置保證金;
(9)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0)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議;
(11)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2)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3)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不履行規定的原因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規定而被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按照法律獲得賠償。
(三)賠償價值的計算會考慮已作出的投資,以及因中止或廢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潤。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為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尤其是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以及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持牌人必須在帳目被審核後十五日內向政府提交上年度會計帳目及核數公司的相關意見。
(三)持牌人必須為採用WCDMA系統及GSM系統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 附加 - 請查閱: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3)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自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計劃,供政府評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確認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獲發牌照的持牌人可透過由特許經營人或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眾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3)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4)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5)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無線電頻率;
(6)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7)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合理的指定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8)不斷發展具適當質量水平的業務;
(9)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0)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1)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2)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 (一) 款 (2)項的規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話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4)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5)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違反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6)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7)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18)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附設免費電話號碼;
(19)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0)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1)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2)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任何損失,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
(23)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 (一) 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四) 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 (一) 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五)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政府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政府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 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第三代流動電信服務 (3G)是澳門電訊的“數碼澳門”計劃中的一項重要元素。“數碼澳門”為一項高達十億澳門元的網絡基建投資,目標為澳門二十一世紀的經濟發展打下重要基礎。3G反映出澳門電訊的一項重要科技革新以及多元化服務的發展成果。
1. 背景
澳門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澳門電訊”)為英國大東電報局 (51%)、葡萄牙電訊集團 (28%)、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20%)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1%)之合資公司。自1981年創立以來,澳門電訊已在澳門擁有超過25年的電訊營運經驗。一直以來澳門電訊都帶領著本地電訊服務的發展,業務範圍包括本地固網電話服務、數碼流動電話服務、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及寬頻上網服務等。
1.1公司架構
澳門電訊是一間以客戶為中心的企業,擁有一支人數為近千員工的專業團隊,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百五十位員工;全部均為本地員工)參與第三代流動電信服務。澳門電訊本著以客為尊的業務宗旨,分別在市場推廣、工程及行政等機能發揮積極作用,致力為客戶提供完善及優質的電訊服務。
1.2培訓及員工發展
澳門電訊對員工有著長遠的發展計劃。提供高質素的在職培訓,從而使到員工能夠完全掌握第三代流動電訊技術。除此之外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亦定下多個長遠目標,例如從管理及重整架構著手、提升不同部門功能範疇或有效發展技術專才。
2. 澳門電訊的3G策略
2.1澳門電訊的前瞻
澳門電訊的未來目標是致力令澳門成為一個綜合性的數碼經濟中心,並成為大中華地區的優秀典範。澳門電訊將不斷發展世界級的尖端科技,以鞏固其作為建基於本澳的首選電訊服務供應商地位。隨著市場的發展,澳門電訊將繼續投放大量資源不斷提升網絡質素及客戶服務的水平。
2.2 澳門電訊的策略 ——(首年)
2.3澳門電訊的策略 ——(其後三年)
澳門電訊3G業務的長遠成功取決於以下四項策略性目標:
3. 市場策略
作為本澳規模最大的流動電訊服務供應商,澳門電訊深知本澳顧客、企業及旅客的需要,故澳門電訊能為流動電訊市場提供具針對性的3G服務。澳門電訊將經過詳細研究並分析重點消費階層的需要,而設計出能滿足主要客戶群層面的3G服務市場策略。
3.1產品及服務
澳門電訊的3G網絡結合創新的內容及應用功能,能為本澳居民及遊客提供更豐富及更方便的通訊服務,提升澳門作為一個國際旅遊及會展都會的角色及聲望,澳門電訊選擇W-CDMA技術,確保絕大多數外國遊客能使用澳門電訊的3G網絡。
3.2 內容
澳門電訊的內容開發將建基於五大原則:致力增加具有本澳特色的內容及應用功能;提供針對不同客戶群特式的內容;無論何時何地都輕易獲取相關內容;確保內容資訊多元化及訊息渠道的暢通無阻;成立澳門電訊3G內容及應用孵化中心以協助本地有志於3G內容創作及應用開發的公司創業。
3.3 成立澳門電訊3G內容及應用孵化中心
澳門電訊致力協助本澳有志於3G內容及應用開發的公司發展業務。澳門電訊將成立3G內容及應用孵化中心,向他們提供相關設施、技術支援及意見,令它們能穩步發展。此中心的目標是協助他們能盡快發展其產品、尋找生意伙伴及落實商用。
澳門電訊3G內容及應用孵化中心會徵集本澳公司及有興趣人士的建議,以了解他們的創新內容及功能方式。申請者須要呈交相關計劃書的概述,簡單的示範或圖像化的模型、營運方式的介紹及服務的優點,需要的合作伙伴及業務計劃大綱。
澳門電訊的專業管理團隊會甄選具發展潛力的計劃,並邀請他們加入澳門電訊3G內容及應用孵化中心。中心會為新公司適當地提供以下支援:
3.4 手提電話
澳門電訊會繼續為顧客搜羅先進及高質的手機系列及配件。並透過零售及批發網絡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以鞏固其作為本澳最大手機供應商的地位。
3.5訂價策略
澳門電訊是以三項核心概念作為訂價的準則:物有所值、簡易及靈活。澳門電訊的通話收費會與2G網絡的一樣相宜,而其它3G服務的收費亦會非常吸引。澳門電訊的顧客亦可根據不同需要而選擇不同後付費套餐或預繳的服務計劃。
3.6 推廣計劃
澳門電訊會向本澳消費者、商戶及其他階層積極推廣3G網絡及服務,以加速市場對3G服務的接受率。澳門電訊的宣傳重點是推廣澳門電訊3G網絡的質素、覆蓋率及物有所值的服務,及如何令消費者、商戶及來澳旅客受惠。
澳門電訊會投放大量資源來宣傳3G網絡及服務,並利用現有分銷渠道來協助銷售及提供售後服務。宣傳主題會以澳門電訊完善的3G策略為藍本,即是:
3.7 分銷渠道
澳門電訊在本澳擁有最廣泛的客戶服務網絡,包括7間門市部,1個24小時熱線服務中心、豐富的互聯網資源、完善的特約代理商網絡及自助服務櫃檯網絡。澳門電訊會利用所有這些渠道來推銷及提供3G服務。
3.8 客戶服務
澳門電訊的客戶服務前線員工,由門市助理至熱線中心職員,皆訓練有素,能解答有關2G及3G服務的問題。澳門電訊會推出3G服務體驗中心,向顧客示範不同的內容服務、視像通訊、網頁瀏覽、以及為3G網絡而設的客戶服務。
澳門電訊其中一項目標是提供達世界一流水平的客戶服務,以下是澳門電訊客戶服務的主要策略:
4. 投資及網絡開發
投資
澳門電訊於首年將投資超過一億六千三百萬澳門元建立一個應用WCDMA-FDD及高速數據傳輸HSDPA技術的3G網絡,完善現有增值服務的平台,還可加強新的增值服務平台以及商業支援系統,以滿足商務及覆蓋率的需要。
在隨後三年內,澳門電訊會繼續投資多達二億四百萬澳門元完善網絡的覆蓋率,並引入更多高階增值服務及更多3G內容。
覆蓋率和容量
首次推出及其後三年的覆蓋率:
室外 | 室內 | ||
發射機 (累計) |
發射機 (累計) |
||
首年 | 首次推出 | 78 | 48 |
第二年 | 2007年終 | 87 | 119 |
第三年 | 2008年終 | 97 | 223 |
第四年 | 2009年終 | 112 | 267 |
澳門電訊的3G網絡於推出時最少將有126個發射站及轉發器,幾乎覆蓋澳門所有室外區域,主要室內覆蓋範圍亦相當廣泛。
隨後3年,隨著用戶數量及網絡流量穩定增長,澳門電訊會把發射站及轉發器總數增加到約380個,足可應付客戶數量及容量的增加,繼續不斷優化室內外的覆蓋,還有利在本地及國外發展一系列更高質素的服務。
網絡架構
剛推出服務時,澳門電訊的3G網絡會符合3GPP R5技術規格。3G網絡會與現有的GSM網絡完全整合,令用戶能順利由2G過渡到3G服務。
以下圖表介紹澳門電訊3G網絡的架構
3G網絡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核心網絡,功能是提供通話控制、話務路由、用戶資料管理、賬單記錄及連接其它網絡,諸如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本地流動網絡(PLMN)及海外網絡。第二部分是無線電接入網絡(RAN),功能是提供無線電介面、無線電資源及流動通訊管理。
增值服務
現有的VAS平台會融入澳門電訊的3G網絡,令3G網絡用戶亦能使用2G網絡的服務。此外,亦會建立高階增值服務平台,為3G用戶提供更多產品及服務選擇。
賬單結算及客戶服務
為了開展特定的3G服務,例如視像電話,並提高客戶服務質素,澳門電訊會建立一個嶄新的賬單結算及客戶服務系統。此外,亦會提供一系列完善的客戶服務,令客戶服務代表(CSR)能快速回應客戶的任何查詢。
新的賬單結算系統支援新的及經改良的3G專用CDR格式,亦支援靈活的收費方式,以推廣新的服務,例如視像電話。功能增強了的賬單結算系統能為2G及3G用戶提供靈活的收費選項、更多的收費標準、嶄新的賬單格式及發單方式。新的功能包括有以地點或距離為計算標準的收費方式。新增重點功能包括為3G和GPRS而設的且具有內容傳送選項的3G CDR 格式。
與其它網絡互相連接
於推出3G服務時,澳門電訊計劃與本地其他流動網絡供應商(PLMN)的網絡連接,以提供語音、視像、短訊及多媒體短訊服務。澳門電訊的3G MSC網絡會透過其匯接交換系統跟其它流動網絡供應商的網絡連接,以提供語音、視像及短訊服務。在提供多媒體短訊服務時,澳門電訊的多媒體訊息中心會透過互聯網與其它流動網絡供應商的多媒體訊息中心連接。
漫遊
由推出3G服務首天開始,所有目前GSM漫遊協議亦會涵蓋澳門電訊的3G用戶。同時亦會加入新的漫遊業務伙伴。來澳旅客及出國旅行的用戶可享用3G及2G的全球漫遊服務。
國際視像電話
3G網絡一投入服務,澳門電訊的3G用戶就能透過連接澳門電訊國際網絡的國際視像電話服務供應商,使用視像電話的服務。
流動電話號碼的轉移
為了令用戶能由GSM順利過度至3G,現有的GSM GN及AD會升級並融入3G 網絡系統。
預付服務平台
澳門電訊預付服務網絡平台的軟硬件皆會升級並融入3G網絡系統,不單為預付用戶提供視像電話及流動數據服務,亦提供了更靈活及更低廉的預付收費計劃及功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 請查閱:第12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8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1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utchison – Telefone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上款所指服務的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三)持牌人可因應相關經營條件選擇建立及營運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自牌照發出日起計一年內開始提供其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保證金
(一)牌照發出後三十天內,持牌人必須在庫房其中一間代理銀行繳存現金$ 2,000,000.00(澳門幣二百萬元整),或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發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作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在其牌照有效期內的保證金。
(二)保證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載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保證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保證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保證金即時退還。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保證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五、稅項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100,000.00 (澳門幣十萬元整),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日起計十五日內交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交$100,000.00(澳門幣十萬元整)。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付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付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提供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必須事先獲行政長官許可。
(二)可基於公眾利益或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理由而拒絕給予上款所述之許可。
七、放棄
(一)經行政長官的預先許可,持牌人可放棄牌照所賦予的權利,但須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業務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履行規定的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2)由於可歸責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經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3)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4)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所衍生的權利;
(5)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明顯陳舊或運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WCDMA及GSM系統的技術規格;*
(7)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8)不繳交或不重置保證金;
(9)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0)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議;
(11)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2)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3)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不履行規定的原因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規定而被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按照法律獲得賠償。
(三)賠償價值的計算會考慮已作出的投資,以及因中止或廢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潤。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為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尤其是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以及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持牌人必須在帳目被審核後十五日內向政府提交上年度會計帳目及核數公司的相關意見。
(三)持牌人必須為採用WCDMA系統及GSM系統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 附加 - 請查閱: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3)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自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計劃,供政府評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確認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獲發牌照的持牌人可透過由特許經營人或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眾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3)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4)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5)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無線電頻率;
(6)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7)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合理的指定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8)不斷發展具適當質量水平的業務;
(9)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0)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1)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2)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話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4)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5)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違反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6)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7)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18)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附設免費電話號碼;
(19)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0)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1)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2)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任何損失,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
(23)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四)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五)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政府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政府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為配合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簡稱“和記電訊”)於本澳全面推動各種多元化、優質及嶄新的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和記電訊將增聘員工。和記電訊於未來增聘人手的同時,首要是優先考慮本地就業市場,從而提升本地人才的電訊及資訊科技知識與技能。和記電訊現時的組織架構如下,預計於未來四年內,總員工人數約為九十人,在本地就業市場供應許可下,估計當中澳門本地居民約佔六十人。
投資計劃書
為提升現有網絡至高速的第三代流動電話制式及規格,和記電訊估計自服務開始的首四年之累積投資額約為二億三千萬澳門元,而當中預計:
—— 首年的投資額約為一億四千萬澳門元,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話交換機、基站、轉發器、天線及各類配套設備的投放及安裝,內容平台的發展及測試,和計費及客戶關係管理等各支援服務系統。
—— 第二至第四年的投資總額約為九千萬澳門元,主要為繼續拓展網絡建設,擴建基站及轉發器,以及進一步加強多媒體流動內容和優化服務平台等設施。
宗旨
和記電訊在第三代流動通訊服務上的宗旨是透過提供客戶所能夠及樂於應用於工作,娛樂和聯繫上的高速流動服務而令客戶的生活更為豐富,方便和充實。和記電訊的核心服務包括:
商業策略
和記電訊自二零零一年八月進入澳門電訊市場至今,為廣大市民提供一系列全面及多元化的流動電訊服務。配合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在澳門推出,和記電訊將以豐富的流動內容,應用和經驗從世界各地為澳門引入實用,有趣,及多元化的多媒體內容及應用。而和記電訊的另一個使命是透過提供一系列完善和可靠之內容平台和分享和記電訊的豐富經驗,從而發展和孕育本地的內容供應市場。
為貫徹和記電訊對提供優質流動服務的承諾,和記電訊將以嶄新的HSDPA技術興建在澳門的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網絡。憑藉着先進的網絡,和記電訊有絕對信心推出之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能充分滿足客戶對可靠及優質服務的需求。
首年的商業策略包括:
—— 以最新的HSDPA技術,在澳門建立一個完善及優質的WCDMA網絡。
—— 引入海外,中國及香港的內容與應用服務,使廣大的澳門市民能夠享受及體現3G的高速移動通訊服務。
—— 積極開發及孕育本地內容及應用供應市場,並協助本地的內容服務供應商提升技術水平。其中包括對內容服務供應商提供技術交流及研討,以及在澳門成立內容開發培育計劃。
第二至第四年的商業策略包括:
—— 持續優化及維持網絡的品質及技術水準,以確保能為澳門提供具競爭力的移動通訊服務。
—— 繼續發展本地的內容及應用服務,並將有潛力的內容服務推廣到鄰近地區以至海外的市場。
—— 發展及開拓3G的其他商業及公務應用。
客戶服務及支援計劃
和記電訊貫徹始終為客戶提供高質素的客戶服務,包括客戶服務熱線、客戶關係管理、客戶服務及產品支援服務,以確保服務質素及時刻保持與客戶緊密聯繫。和記電訊將本着以客為尊的服務精神,繼續為本澳市民服務,以達致優質的個人客戶服務。
客戶服務熱線及客戶關係管理
和記電訊以高質素、高效率的專業人員配以先進的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及互動電話查詢系統(IVRS & CTI),為客戶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一星期七天的客戶服務熱線。
客戶服務及維修中心
為讓客戶享用最方便的服務,和記電訊透過已開設的客戶服務及支援服務中心及各客戶服務專櫃檯,提供一站式客戶服務,售前及售後服務、賬單查詢、產品支援服務等。此外,客戶可透過手提電話、網上服務或熱線服務申請及更改服務、查詢詳細通話月結記錄、繳費記錄及未入賬通話時間和記錄。
客戶通訊聯繫
和記電訊經常舉辦『服務調查』、『和記聊天室』,通過調查並邀請客戶到訪及誠意接納客戶寶貴的意見,以達致提供優質的服務。
技術平台
和記電訊即將利用最新的第三代(WCDMA)及第三代半(HSDPA)流動通訊科技,建設高質素的流動電話網絡,全面覆蓋澳門半島及離島地區。有關建設在滿足客戶將來需要的同時,亦為將來技術提升建立一個完善的基礎,以便配合客戶對網絡質素及容量需求的增長,並提供切合不同客戶所需要之創新服務。
核心網絡
和記電訊的流動電話網絡建基於WCDMA技術平台,完全符合國際標準,而核心網絡可以隨時擴充網絡容量以滿足市場需求,並提供語音、短訊、多媒體通訊及流動寬頻服務。此外,第三代半HSDPA流動通訊服務透過提昇網絡、技術發展及完善,可為客戶提供高速數據傳輸。繼推出HSDPA及無線流動寬頻服務後,和記電訊會繼續拓展網絡建設,以嶄新技術為客戶提供具創意及方便易用的服務。
和記電訊的網絡建設計劃將分階段進行,預計首四年建設於室外及室內的基站及轉發器數目將不少於如下:
首年新增的基站及轉發器數目
2007 | |
室外 | 100 |
室內 | 80 |
總計 | 180 |
第二年至第四年之累計基站及轉發器數目
2008 | 2009 | 2010 | |
室外 | 120 | 130 | 140 |
室內 | 150 | 170 | 180 |
總計 | 270 | 300 | 320 |
和記電訊將憑藉在流動通訊及流動多媒體服務的尖端技術和豐富經驗,致力為澳門市民提供劃時代的優質流動通訊產品及服務,配合本地市場環境及需要,全力推動澳門流動通訊業務的發展。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 請查閱:第12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2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9675(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China Tele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China Tele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之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自牌照發出日起計一年內開始提供其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保證金
(一)牌照發出後三十天內,持牌人必須在庫房其中一間代理銀行繳存現金$2,000,000.00(澳門幣二百萬元整),或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發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作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在其牌照有效期內的保證金。
(二)保證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載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保證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保證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保證金即時退還。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保證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五、稅項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100,000.00(澳門幣十萬元整),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日起計十五日內交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交$100,000.00(澳門幣十萬元整)。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付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付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提供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必須事先獲行政長官許可。
(二)可基於公眾利益或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理由而拒絕給予上款所述之許可。
七、放棄
(一)經行政長官的預先許可,持牌人可放棄牌照所賦予的權利,但須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業務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履行規定的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2)由於可歸責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經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3)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4)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所衍生的權利;
(5)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明顯陳舊或運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技術規格;
(7)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8)不繳交或不重置保證金;
(9)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0)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議;
(11)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2)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3)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不履行規定的原因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規定而被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按照法律獲得賠償。
(三)賠償價值的計算會考慮已作出的投資,以及因中止或廢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潤。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為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持牌人必須在帳目被審核後十五日內向政府提交上年度會計帳目及核數公司的相關意見。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3)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自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計劃,供政府評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確認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獲發牌照的持牌人可透過由特許經營人或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眾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3)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4)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5)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無線電頻率;
(6)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7)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合理的指定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8)不斷發展具適當質量水平的業務;
(9)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0)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1)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2)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話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4)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5)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違反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6)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7)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18)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附設免費電話號碼;
(19)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0)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1)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2)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任何損失,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
(23)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四)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 (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五)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政府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政府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為配合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澳門聯通”*)於澳門拓展具挑戰性及高水平的第三代流動電話業務,澳門聯通計劃中的架構在四年內將聘用共約70名員工,大部份的員工均在澳門本地招聘及接受培訓。預計最終澳門本地居民之員工比例約佔七成(49人),其餘的三成(21人)員工則會由國內中國聯通調派到澳門工作。
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如下:
* “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改為“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 - 請查閱:第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一年發展策略計劃
第一年的計劃包括以下幾方面︰
1. 澳門聯通將在獲發3G牌照的八個月內建成技術領先、覆蓋良好的CDMA2000 1X EV-DO網絡。
2. 澳門聯通將計劃在同期開通服務提供基本語音及3G數據增值服務。
3. 重點發展可視電話、多媒體、無線上網等業務。
4. 大力推廣手機電視、線上遊戲等業務成為市場賣點。
5. 重點加強自有營銷管道的建設,強化服務和銷售職能,同時發展社會代理渠道、增值合作商渠道。
6. 透過試用推廣等多種辦法,吸引客戶使用3G服務,帶動3G業務的發展。
隨後三年計劃
發展策略
1. 推行大眾及普及化的3G流動通訊產品及服務。
2. 發展服務個人化,產品多元化。
3. 加強澳門聯通品牌的信譽。
4. 不斷引進新穎及尖端科技。
5. 加強發展內地與澳門業務。
6. 提高營運效率及優化服務質素。
7. 與本地機構發展合作軟件開發和人才培訓。
市場策略
.優化網絡質素以確保話音清晰,接收力及覆蓋率達最完善及優秀的原則。
.配合不斷優化的科技,利用國內支持及本地專才,將投放更多資源在發展增值服務上,尤其是流動資訊,數據及多媒體服務等,以及其他創新及多元化的產品上,務求為消費客戶提供更生活化及個人化的優質服務。
.加強商業銷售網絡及專業的客戶服務,為本澳各大小商戶及機構度身訂造各種商務方案,力求為商務客戶提供合適的流動電訊配套。
.配合本澳旅遊、娛樂、會展業的市場定位及發展,提供高質素的漫遊話音,視像及數據服務,特別是優質及優廉的國內長途流動電訊服務。
.緊隨市場的發展趨勢及特區政府的支持,將不斷引入新的電訊科技,使客戶能夠享受到世界級的電訊服務。
客戶服務及支援計劃
澳門聯通將本着以客為尊的服務精神,為本澳市民服務,以達致高質的客戶滿意服務。這包括提供一系列高質素的客戶服務,例如:客戶服務熱線、客戶關係管理、客戶服務及維修中心,確保服務質素。
客戶服務熱線及客戶關係管理
澳門聯通以高質素、高效率的專業人員配以先進的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及互動電話查詢系統 (IVRS),為客戶提供全年無休的客戶服務熱線。
客戶服務中心
為讓客戶享用最方便的服務,澳門聯通透過已開設的客戶服務及各客戶服務櫃檯,提供一站式客戶服務,售前及售後服務、賬單查詢、產品保養及維修服務等。此外,客戶可透過手提電話、網上服務或熱線服務查詢詳細通話月結記錄、繳費記錄等。
第一年投資計劃
為了在澳門建設高質素的第三代流動通訊業務,澳門聯通估計在首年將投資約澳門幣四千萬元。
隨後三年投資計劃
估計隨後三年為保障維持及發展高質素的第三代流動通訊業務,澳門聯通在這三年的累積投資額將超過澳門幣九千萬元。
技術平台
澳門聯通將利用最新的第三代CDMA2000 1X EV-DO Rev. A流動通訊科技,建設高質素的流動電話網絡,全面覆蓋澳門半島及離島地區,最終達致室內網絡覆蓋率超過95%,而戶外網絡覆蓋率更達99%。有關建設在滿足客戶將來需要的同時,亦為將來技術提升建立一個完善的基礎,以便配合客戶對網絡質素及容量需求的增長,並提供切合不同客戶所需要之創新服務。
網絡技術平台發展
技術縱覽
.建設戶外及室內的網絡覆蓋範圍以提供最佳的整體質素。
.持續擴充網絡容量以滿足市場需求。
.應用嶄新技術為客戶提供更具創意及更方便的增值服務。
.利用CDMA2000 1X EV-DO 流動電話通訊技術,提供高質素的數據服務,流動互聯網和視像服務以及一系列的多元化增值服務以滿足客戶和市場的需要。
網絡建設時間表
網絡建設計劃將根據澳門聯通以往在網絡建設方面的專業技術及市場需要,網絡建設時間表如下:
年份 |
2007 |
室外基地台數目 | 66 |
室內轉發器數目 | 75 |
年份 | 2008 | 2009 | 2010 |
室外基地台數目(累計) | 77 | 84 | 87 |
室內轉發器數目(累計) | 85 | 92 |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