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開始接受申請,而截止申請日期將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另行訂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