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豁免支付《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續期手續費:
(一)屬漁船;
(二)有關准照的有效期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屆滿。
二、屬下列情況的漁船亦獲豁免上款所指准照的發出手續費:
(一)首次在海事登記內登錄;且
(二)上述之登錄在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作出。
就第一條所指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每年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豁免《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手續費。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