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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過去,基於歷史原因,確有需要由澳門社工學院開辦社會工作課程;事實上,該學院所辦的社會工作課程在培養具素質的社工人才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對於上述事實所產生的積極作用必須予以肯定,但時至今日,在社工人才培訓方面,澳門已擁有符合開辦高等教育課程所需的學術及教學條件的人力和物力。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澳門社工學院開辦的社會工作課程,該課程的基本文件移交澳門理工學院保管。
二、上款所指課程的修讀期及教學計劃內的科目等同於高等教育課程的修讀期及教學計劃內的科目。
三、由澳門理工學院確保未完成第一款所指課程的學生繼續並完成其學習。
四、賦予澳門社工學院開辦的社會工作課程畢業文憑相當於公共高等教育高等專科學位的效力。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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