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按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調整的
廢止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