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9/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7/2006

刊登日期:

2006.11.20

版數:

1337

  • 將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四。
被廢止 :
  • 第49/2007號行政命令 - 將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9/2006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  
    廢止 :
  • 第95/99/M號訓令 - 提高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第二章載明之表所訂定之百分率而計得之保險費金額。
  •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6/95/M號訓令 - 核准工作意外保險之保險費表及條件--廢止八月十日第144/85/M號訓令。
  • 第49/2006號行政命令 - 將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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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9/2007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49/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提高保險費金額

    按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四。

    第二條

    廢止性規

    廢止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

    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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