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一的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指示,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二的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且對二零零七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編製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透過每年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法律,及其所載之修訂,政府獲授權徵收現行生效之法典及其他稅務法規所載之稅捐及稅項。故此,本指引擬從一基源性之角度,處理收入。
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附件一規定,收入分為《經常收入》及《資本收入》,由「章」及「節」兩個組成元素,構成兩個主要層級。
《經常收入》分為八個章目:
編號 | 名稱 |
01-00 | 直接稅 |
02-00 | 間接稅 |
03-00 | 費用、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 |
04-00 | 財產之收益 |
05-00 | 轉移 |
06-00 | 耐用品之出售 |
07-00 |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
08-00 | 其他經常收入 |
而《資本收入》,則分類列入七個章目內:
編號 | 名稱 |
09-00 | 投資資產之出售 |
10-00 | 轉移 |
11-00 | 財務資產 |
12-00 | 財務負債 |
13-00 | 其他資本收入 |
14-00 |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 |
15-00 | 指定之帳目 |
經常收入,係指一般而言,在每一財政期間均再行發生之收入。
01.00. 直接稅——包括對諸收益所徵之稅捐,該等收益,屬金錢上之利益,源自資本、勞務或其他所得來源,同時,亦包括不定期之財產收益——資本盈利。大體而言,係指按納稅人之個人狀況,對其收益、資本或財產所為之稅徵。
於本章,直接稅區分為「所得稅」及「其他」兩個節目:
01.01. 所得稅——由公共行政部門對資本及勞務收益、資本盈利及其他收益來源所為之周期性稅徵;尚包括對不動產之財產收益之稅徵。就後者而言,係指對該類財產之實際或估計收益之直接稅捐。
01.02. 其他——包括有關於財產轉移之稅捐,及對某些不動產之使用及收益所為之稅徵。一次性或不具有周期特徵之其他性質之稅捐除外。
02.00. 間接稅——本收入,包括專門對經濟生產部門所為之徵收,其乃為針對資產及勞務之生產、出售、購買或使用所為之稅徵。
02.03. 其他——尚餘者,涵括以規費、手續費、准照及其他相類似形式之間接稅,及專由生產部門負擔之間接稅。於本節下,包括有旅遊稅、印花稅、消費稅及機動車輛稅。
03.00. 規費、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本章包括一系列因行政當局提供各種服務而得之規費。
本章包括以下節目:
03.01. 規費——係指主要按一般法規之規定,由私人就服務之取得所為之支付,惟僅在使用該等服務之情況下,方作計量。在本質上,規費構成一獲取收入之手段,惟前述之支付與所提供服務之成本之間,其在價值上並無任何直接之關係。
03.02. 罰款及其他金錢上之制裁——屬金錢上之制裁所產生之收入,因經濟單位(不論私人或生產部門)違法所致者。
04.00. 財產之收益——屬本章之收入者,包括源自某些財務資產之收益,及非生產性資產(即土地及無形資產)之租金收益。其金額係經商議而非隨意訂立,視為一意定之收入。
為符應現行之分類綱要,本章細分為十節,包括具以下性質之收入:
04.01. 至 04.03. 利息——包括與借貸、或其他類型之融資、補充性合同、可動用存款、不動產拍賣款項分期支付有關的利息。其分類如下:「利息——公營部門」、「利息——外地」及「利息——其他部門」。
04.04. 至04.06. 股息——包括源自非金融企業股份所分派之股息收入。其組合與前述三節同。
04.07. 公營企業利潤之分享——本收入指源自此類經濟主體所獲利潤中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部分。
04.08. 至04.10. 土地租金——包括源自於以租借及租賃方式批給土地之收入,僅以鄉郊之財產之收入者為限。納入第七章「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之市區房地產租金收入,不包括之。其組合與前述三節同。
04.11. 土地批給之溢價金——包括土地批給之溢價金收入。
04.12. 其他財產收益——為一具剩餘特性之項目。
05.00. 轉移——經常轉移,係指無需對待抵付而獲得之財務資源,用以支應經常開支或並無預設用途之開支。本章按部門分類,分為七節: “公共部門”, “公營企業”, “私營企業”, “私立機構”, “私人”, “外地” 及 “其他部門”。
06.00. 耐用品之出售——一般而言,本章包括源自出售可或不可盤點資產之收入。該等資產最初並未列入資本資產或投資資產之分類內。本章按購置部門 (公營部門、外地、其他部門), 分為三個節。
07.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劃入本章者,係源於公共行政部門因提供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所得之收入,換言之,即源於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之部分之住房或樓宇之租賃收入。
本章分為十個節,包括具以下經濟性質之收入:
07.01. 房屋租金——涵括源自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之住房之承租人按現行生效法律之規定,所支付之租金收入。所謂承租人,包括公務員。
07.02. 至 07.04. 樓宇租金——包括非以居住為目的之不動產之租金所得。根據支付實體之性質,為節目之分立。
07.05. 至07.07. 耐用品之租金——包括任何其他資產之租金,換言之,即機器及各種物料,但前已述及載於「第四章 財產之收益」之土地租金,不包括之。根據支付實體之性質,為節目之分立。
07.08. 至07.10. 雜項——前述項目未有區類者,其租金收入,涵之。
08.00. 其他經常收入——前述諸章未有區類之收入,悉歸於此。
資本收入是指偶然性取得之收入,其具暫時性質。一般而言,致財產之減少。
09.00. 投資資產之出售——包括源自屬資本資產之有償轉讓所得之收益,該等資產於購置時或建造時,已歸入投資類別。資本資產,無論處於何種狀況,包括已超逾其使用壽命之極限者,其出售,悉入本章。
本章以如下形式,分為二十一節目:
09.01. 至 09.03. 土地——包括源自在符合現行生效之法規之情況下所轉讓土地之收入。按取得部門之性質,分立節目。
09.04. 至 09.06. 房屋——包括源於以居住為目的之不動產之出售之收入。亦包括按照房屋法律之規定,在法律容許轉讓之情況下,透過公開拍賣所得之轉讓收入。按照取得部門之性質,分立節目。
09.07. 至 09.09. 樓宇——包括已建或透過購置而取得有別於居住用途之樓宇之轉讓所得。如:部門及機構之設施、學校、托兒所、體育館、圖書館、倉庫及車庫等。按照取得部門之性質,分立節目。
09.10. 至 09.12. 各項建設——包括源自轉讓各項建設及土地改良物之收入。按照取得部門之性質,分立節目。
09.13. 至 09.15. 運輸物料——包括源自轉讓運輸物料之收入。按照取得部門之性質,分立節目。
09.16. 至 09.18.機械及設備——包括源自轉讓機械及設備之收入,尤指因轉讓不宜使用之車輛而交回庫房之所得,並按照現行生效法律之規定取得新車輛。按照取得部門之性質,分立節目。
09.19. 至 09.21. 動物——包括源自出售動物之收入。按照取得部門之性質,分立節目。
10.00. 轉移——資本轉移,係指在無需作對待抵付之情況下所獲得之財務資源,用以支應資本性開支。包括須歸還予公共部門之與保證金及擔保存款有關之收入,正如:無人認領之財產及其他已罹於時效或被放棄之有價物。亦包括被扣押之款項或財產,以及出售被扣押之商品及貨物之收入,尚包括與被放棄之保釋金及不履行合同之保證金等有關之收入。按照支付實體之性質,分立為如下七個節目:01. 公共部門;02. 公營企業;03. 私營企業;04. 私立機構;05. 私人;06. 外地;07. 其他部門。
11.00. 財務資產——包括源自出售及攤還債權證券之收入。所謂債權證券,係指公債、債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社會參資。尚包括源自記名或不記名貸款、提前償還之貸款或非無償資助的償還之收入。本章之收入,按公共部門、外地及其他部門三個部份(恰如前述第四章「財產之收入」已為區別者),分為十四個節目,各別節目具體分列如次: 01至03——短期證券、04至06——中期及長期證券、07及08——出資證券(非屬公共部門)、09至11——短期借款及12至14——中期及長期借款。
12.00. 財務負債——係指發行債權證券之收入。包括因所舉之記名或不記名借款所生之債務、提前收現之借款或須償還之補助等形式所取得之收入。在本章中,列入節目中之收入及部門,其分類按前述財務資產所示者為之。尚需說明者,因本章不存在出售出資證券之收入,故此,總共只有十二個節目。
13.00. 其他資本收入——乃一具餘項特徵之經濟章目。任何因其特性未能類入第九章至第十二章之資本收入,悉入本章。在自治機構之本身預算範圍內,本章用於記錄歷歲經濟年度之最終結餘,其調動按平衡預算之法則為之。
14.00. 非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包括源自歷年不當之預算支付,或實體所收取但因全數未用或部分未用而納入庫房之收入。然而,本章所記錄者,僅為發生支付之經濟年度結束後之退回。遇有在經濟年度結束前之退回者,當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蓋其僅需對所使用之撥款及相應之可動用結餘作改動,不視為預算收入。
15.00. 指定之帳目——屬本章之前述已分類之收入,歸入其他章目內。
根據第41/83/M號法令之規定,除按其他方式外,開支尚應按經濟分類編號之方式,分類列明,劃入經常及資本類別(第九條第一款)。經常開支之作出,其目的係為了維持機構之運作,以獲得一既定之生產能力;倘其未能及時作出,將導致短期效率之減損。資本開支,指投資或財務資產之開支,其作出之目的,在於強化或擴大機構之既有生產能力,倘其未能及時作出,將導致中長期效益之減損。
經常開支分為下列各章:
編號 | 名稱 |
01-00-00-00 | 人員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03-00-00-00 | 利息 |
04-00-00-00 | 經常轉移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章目01-00-00-00 人員——本章應包括各種報酬,有屬主要或附帶者,有為現金或實物者,需按各別之名義,個別處理,並由行政當局以過渡或長期之形式,支付予其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以及不具有該等身份,而以各別合同條文為依據向行政當局提供服務之個人。本章也包括行政當局須承擔的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之負擔。
人員開支分類如下:
編號 | 名稱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01-04-00-00 | 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01-06-00-00 | 負擔補償 |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前已述及之「按各別不同名義作個別之處理」之需要,乃一共通點。茲於本分類彙源,列示如次:
編號 | 名稱 |
01-01-01-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01-01-02-00 | 編制以外人員 |
01-01-03-00 | 各類人員報酬 |
01-01-04-00 | 編制人員工資 |
01-01-05-00 | 臨時人員工資 |
01-01-06-00 | 重疊薪俸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01-01-08-00 | 固定及長期招待費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01-01-01-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包括已獲確定委任或未獲確定委任屬依法核准之編制人員的薪俸。同時,亦包括具編制內職位且處於定期委任之個人之薪俸。
01-01-01-01 薪俸或服務費——薪俸是指不管以任何方式計算或支付,因執行職務之報酬。
01-01-01-02 年資獎金——是指對現職之人員(在此處,乃指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或依法處於有權收取薪俸之狀況者所發之補助。每提供服務滿五年,得一年資獎金,以七個為限。
01-01-01-04 其他獎金或津貼——為一剩餘之項目,即包括海關人員之船上工作津貼及潛水員之危險津貼。
01-01-02-00 編制以外人員——包括各別部門或機構之編制以外之合約人員之薪俸。
01-01-02-01 報酬——指包括編制以外之合約人員之薪俸。
01-01-02-02 年資獎金——指編制以外之合約人員之年資獎金。
01-01-03-00 各類人員報酬——包括根據6月2日第20/97/M號法令轉入超額狀況之人員及以個人勞務合同聘用之人員之薪俸。
01-01-03-01 報酬——包括根據6月2日第20/97/M號法令的人員及以個人勞務合同聘用之人員之薪俸。
01-01-03-02 年資獎金——包括根據6月2日第20/97/M號法令的人員及以個人勞務合同聘用之人員之年資獎金。
01-01-04-00 編制人員工資——包括編制內散位人員之薪俸,而其空缺尚未被取消者。
01-01-04-01 工資——編制內散位人員之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4-02 年資獎金——包括編制內散位人員之年資獎金。
01-01-05-00 臨時人員工資——僅包括因個人在特定時期或相對持續性地向行政當局提供服務而獲發之工資及其他固定及長期補助之開支。由於其在特定時期或相對持續地提供服務,該等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之性質,惟不被視為公務員,因其與行政當局無法律上的聯繫。
01-01-05-01 工資——散位人員之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5-02 年資獎金——包括散位人員之年資獎金。
01-01-06-00 重疊薪俸——此項目集中於職務之徵用、代任和兼任制度下之所有負擔。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僅包括法律承認有權收取之定期補助,或在概念上,依其性質,可予納入之補助。該等補助須冠以「酬勞」之名義,其金額由法律訂定,或由法律賦予可予釐定之基礎。
01-01-08-00 固定及長期招待費——指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職位者之薪俸同時發放之補助,其金額由法律釐訂。乃以補償因維持該等職位之固有尊嚴所增加之開支,及履行公務之需要。
01-01-09-00 聖誕津貼——指對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之補助,其金額相等於截至每年十一月一日之薪俸加上年資獎金、或有權收取之退休金。
01-01-10-00 假期津貼——屬本項目之報酬,其金額按工作人員在該曆年有權享用之假期日數計算,以六月一日之應有薪俸為準。本項目同時包括確定終止職務之補償。
01-02-00-00 附帶報酬——指因特別服務之提供又或例外情況之發生所產生之應為給付。茲於本分類彙集,列示如次:
編號 | 名稱 |
01-02-01-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01-02-02-00 | 不定或臨時招待費 |
01-02-03-00 | 超時工作 |
01-02-04-00 | 錯算補助 |
01-02-05-00 | 出席費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01-02-08-00 | 膳食及住宿——現金 |
01-02-09-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現金 |
01-02-1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01-02-01-00 不定或臨時酬勞——本項所指報酬之金額非由法律釐訂,而須視乎所提供之服務量而定,又或取決於服務中之其他決定性因素,例如:提供服務之地點。然而,俱同重要者,乃該等人員之權利,及所給付之補助須具酬勞之性質,須有法律之明確規定。
01-02-02-00 不定或臨時招待費——本項目屬個人給付,是指因偶然性公共職務所需而支付予公務員之補助,其金額未有在法律上訂明。
01-02-03-00 超時工作——係對公務人員之應為補助,因其於正常工作時間及值班時間以外,執行特別命令,提供服務。
01-02-04-00 錯算補助——是因負責處理公共款項往來之人員需要個人承擔錯算交予其處理之現金或其他有價物的責任而給予的補助。
01-02-05-00 出席費——乃因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參加會議而支付之津貼,該等會議屬工作人員所參與之委員會、項目組或工作組之會議,且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而在正常辦公時間外舉行者。不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他人,因委任參加前述會議,同樣得予支付。
01-02-06-00 房屋津貼——係支付予行政當局在職工作人員之金額,其居住於澳門,須負擔住所租金之支付或住屋貸款之攤還。
01-02-08-00 膳食及住宿——現金——乃基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提供之服務之特殊性,而所為之現金補助,但須有法律明定有權享有該等福利者為限。
01-02-09-00 服裝及個人用品——現金——乃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為之現金補助,以俾購置或修補有關物品。
01-02-10-00 各項補助——現金——其他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以現金形式給付予人員之補助開支,均屬本項。
01-03-00-00 實物補助——本經濟節目所應分類者,係以個人物品(實物)作為給付之補助。茲於本分類彙源,列示如次:
編號 | 名稱 |
01-03-01-00 | 私人電話 |
01-03-02-00 | 膳食及住宿——實物 |
01-03-03-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
01-03-04-00 | 各項補助——實物 |
01-03-01-00 私人電話——包括電話安裝及保養開支。
01-03-02-00 膳食及住宿——實物——指購買飯餐或烹調飯餐所需材料之負擔。
01-03-03-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指購買或修補專用或個人服裝及物品之負擔。
01-03-04-00 各項補助——實物——所有其他未有在上述項目中列明,以實物作為給付的補助開支,均屬本項。
01-04-00-00 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本經濟節目所應分類者,指因退休、退伍或待退休而確定脫離經濟活動者之負擔,惟其必須得享有退休金、退伍金、撫卹金或其他同類性質之社會給付。茲於本分類彙源,列示如次:
編號 | 名稱 |
01-04-01-00 | 房屋津貼——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 |
01-04-02-00 | 家庭津貼——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 |
01-04-03-00 | 聖誕津貼——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 |
01-04-04-00 | 退休金及退伍金 |
01-04-05-00 | 殘廢金 |
01-04-06-00 | 撫卹金 |
01-04-07-00 | 其他開支——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 |
01-04-01-00 房屋津貼——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前述對在職人員所為之訂定者,本給付從之。
01-04-02-00 家庭津貼——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關於對在職人員所為之訂定者,本給付從之。
01-04-03-00 聖誕津貼——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前述對在職人員所為之訂定者,本給付從之。
01-04-04-00 退休金及退伍金——本給付以退休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薪俸,及有效服務年期作計算。同理,亦包括該等年資獎金。
01-04-05-00 殘廢金——對因執行職務而引致長期或絕對無能力之退休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所為之給付。其於在職時意外、於擔任職務時且因擔任職務而患病,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公認係社會奉獻而引致意外或患病。
01-04-06-00 撫卹金——本給付金額,相等於退休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於死亡之日或假設在該日離職待退休而有權收取之退休金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屬後述之情況,僅以為退休金作扣除之時間與為撫卹金作扣除之時間相同者為限。
01-04-07-00 其他開支——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餘未及者,入本項目。
01-05-00-00 社會福利金——本負擔指以現金或實物之形式,對人員所為之直接給付。
茲於本分類彙源,列示如次:
編號 | 名稱 |
01-05-01-00 | 家庭津貼 |
01-05-02-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01-05-01-00 家庭津貼——本負擔所涉者,乃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為之補助,但以有權收取者為限。
01-05-02-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餘未及者,入本項目。
01-06-00-00 負擔補償——係指現金或實物之支付。其性質在於補償或賠償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作而屬其所服務之機構之開消。該等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為之。
茲於本分類彙源,列示如次:
編號 | 名稱 |
01-06-01-00 | 膳食及住宿——負擔補償 |
01-06-02-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負擔補償 |
01-06-03-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01-06-04-00 |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
01-06-01-00 膳食及住宿——負擔補償——指於特殊情況下所為之補助,須以部門之專有利益為由。
01-06-02-00 服裝及個人用品——負擔補償——乃指在偶然之情況下供應該類物品所生之開支。
01-06-03-00 交通費——負擔補償——指因公務而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所需交通費之開支。
01-06-03-01 啟程津貼——指支付予有權收取旅程津貼者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返回特區之交通費。
01-06-03-02 日津貼——入本分類者,僅以屬本性質之開支為限。包括給予因部門委派公務出差之個人之補助金額。
01-06-03-03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餘未及者,入本項目。
01-06-04-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本餘項目,除了其他外,包括因工受傷或職業病引致之開支。
章目02-00-00-00 資產及勞務——本章一般包括不被視為資本開支的消耗性資產(無論耐用與否)開支和取得勞務開支。
本章分為下列各節目:
編號 | 名稱 |
02-01-00-00 | 耐用品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02-01-00-00 耐用品——包括用於取得具長久使用年限之資產之開支,一般而言,其可使用年限超逾一年、可予盤點而不構成固定資本之形成及不具有資本資產之特性者,均屬之。茲於本分類彙源,列示如次:
編號 | 名稱 |
02-01-01-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02-01-02-00 | 保衛及保安用品 |
02-01-03-00 | 營房及宿舍物品 |
02-01-04-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02-01-05-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02-01-06-00 | 榮譽及招待物品 |
02-01-07-00 | 辦事處設備 |
02-01-08-00 | 其他耐用品 |
02-01-01-00 建設及大型裝修——指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不動產之保養、修繕及擴展工程之開支。
02-01-02-00 保衛及保安用品——包括所有用於保安目的之設備及裝備。
02-01-03-00 營房及宿舍物品——包括所有提供予文職及軍事化人員之居所之設備及其他物品,該等人員須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求配備傢俱之權利。
02-01-04-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指所有與資產和勞務之生產無直接關聯,但有助於形成個人活力及增進文化修養等等因素之低值耐用品。獨為本指引之效力,所謂文化修養,係指極廣義而言,涵括教育(包括體育與運動)、娛樂及音樂藝術、美術、博物館學、宗教信仰、康樂及職業培訓領域。
02-01-05-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包括屬本項所指性質之用品之開支,在正常之使用條件下,其使用壽命超逾一年之期。一般而言,係指用於工場、化驗室、設計室或維修廠的機械、器材、工具、用具及配件。
02-01-06-00 榮譽及招待物品——包括榮譽物品之開支。換言之,係指各類旗幟、軍旗及旗徽開支。然而,予個人或團體之獎品及獎章之開支,則屬「非耐用品」項目。
02-01-07-00 辦事處設備——指對於部門及機構整體而言,由於購置所涉金額微少,且其所具特性與資產及勞務之生產無直接關聯,不被視為投資之設備及物品之開支。基此,辦事處設備不具有投資性質。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乃一具餘項特性之項目。
02-02-00-00 非耐用品——本節目包括日常消耗物品之開支。有鑑於其預期使用期短,一般而言,此等物品及用品乃不可盤點。
編號 | 名稱 |
02-02-01-00 | 原料及附料 |
02-02-02-00 | 燃油及潤滑劑 |
02-02-03-00 | 彈藥、爆炸品及花炮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02-02-05-00 | 膳食 |
02-02-06-00 | 服裝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02-02-01-00 原料及附料——指用於生產而購入,可構成最終產品之物品(原料),或不可構成最終產品之物品(附料)。
本項目包括部門於開展生產活動時,不斷消耗、轉化或使用之產品及物品。
02-02-02-00 燃油及潤滑劑——包括用於產生動力、熱力及光之消耗品。具體言之,係指在於取得能量之燃油、用於維護具有發動機之運輸工具之潤滑劑、及所有目的在於燃燒之物品。
02-02-03-00 彈藥、爆炸品及花炮——包括經使用後即告消滅之物品,或符合本項目指明之固有特徵為限之物品,及任何具有該潛在目的或用途之物品。亦包括購置炸彈、煙霧彈、及一般用於發放信號及拯救目的之火藥、炸藥及引火線之開支。
02-02-04-00 辦事處消耗——包括辦事處日常消耗物品之開支。
02-02-05-00 膳食——入本項目者,乃所購得之膳材及膳食,由某等部門(醫院、收容所、監獄及飯堂)供應予非屬工作人員之他人者。
02-02-06-00 服裝——包括供個人使用之衣服及鞋隻,其所供應者乃非屬工作人員之他人。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前述項目未有劃入之非耐用品,悉歸本餘項。
02-03-00-00 勞務之取得——本節所列者,包括支付予提供服務之第三者之開支。亦即,其服務並非由本身部門提供。
編號 | 名稱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02-03-02-00 | 設施之負擔 |
02-03-03-00 | 衛生負擔 |
02-03-04-00 | 資產租賃 |
02-03-05-00 | 交通及通訊 |
02-03-06-00 | 招待費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02-03-09-00 | 未列明之負擔 |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包括所有已外判予公司或專業人士之不動產、動產及可自行移動資產之維修、保養及改良等工作之開支(於出具之發票內,物料及勞務之成本已渾然一體者)。
02-03-02-00 設施之負擔——包括部門運作所需之日常開支。
02-03-02-01 電費——部門設施所耗電力之電費開支。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不入前述項目之任何其他服務之取得開支。
02-03-03-00 衛生負擔——本項目所指者,乃用於保障衛生之開支,但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直接受益者除外。包括與保障公共健康衛生有關之消毒、滅蟲、滅蟑螂和滅鼠之衛生服務。
02-03-04-00 資產租賃——包括動產(汽車租賃之開支除外,其由項目02-03-05-03涵括之)、設備或不動產之租賃開支,但鄉郊財產除外,其應分類於「05-01-00-00 其他經常開支——土地租金」。同時,包括部門因使用屬市區財產之不動產,或任何動產而所支付之補償。
02-03-05-00 交通及通訊——包括與行政當局支付之交通費及其附帶負擔有關之開支,以及所有通訊之成本。
02-03-05-01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與本項目有關之前述已分類之負擔,轉置於人員章目內之項目中。
02-03-05-02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本開支之性質,與出於公務原因之交通開支相同。同時,亦包括非屬工作人員之人士之交通開支,因其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利益,應予支應。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以本項所支應者,包括部門電話(安裝、租用、電話費以及搬遷)、互聯網、傳真、郵政(郵票、電報、郵箱租金、郵寄),以及含海關費、通行費、行李費及貨物超重附加費之物料運輸。同時,本項目所支應者,亦包括人員(非屬工作人員者)因旅程中斷而作之膳食與住宿開支;此外,也包括租賃車輛開支,不論是否配備司機。
02-03-06-00 招待費——包括部門因偶然需要而作之招待開支,但屬於「固定及長期招待費」與「不定或臨時招待費」項目之人員招待開支者除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出於接待而為之招待,或因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非居民人士之普通來訪而為之招待,一般而言,屬招待機構、部門或實體之開支。須以官式參加之會議、會展及代表團於澳門以外地區所為之招待,得包括之。觀乎本項目之框架,其範圍僅得包括支付服務之開支,遇有出於部門招待之任何情況,需偶爾購置物品以為送贈者,應由「其他非耐用品」項目涵之。
02-03-07-00 廣告及宣傳——包括出於廣告及宣傳活動,需支應各種服務而支付予非屬工作人員者之開支。包括例如:於外地之澳門旅遊推廣,為既定目的之市民活動或競賽,雜誌之編輯及發行,透過報章、雜誌、電視及收音機等媒體所為之公告。
02-03-08-00 各項特別工作——本項目所包括之開支支付,僅限於不入前述項目,具智力及藝術性質,以及涉及特別技術及手藝等工作有關之報酬及負擔補償。常應注意,此類報酬及補償僅得支應予非屬工作人員者,或為此而非以工作人員之身份而為有關工作者。此類工作僅限於有所必要,不構成部門之日常或特定工作者;其補償,按在部門以內或以外執行該工作之專業人員所計算或約定之價值者為之。此類工作,或由同等專業之公司按訂承作;其支付,按其呈交之帳單為之。
02-03-09-00 未列明之負擔——一切服務之取得,凡不入於前述項目者,本項涵之。
章目 03-00-00-00 利息——本項包括支付因舉債而產生之應付利息之所有有關開支,茲按照收取部門,分列各別負擔:
本章分為以下節目:
編號 | 名稱 |
03-01-00-00 | 公共部門 |
03-02-00-00 | 公營企業 |
03-03-00-00 | 外地 |
章目 04-00-00-00 經常轉移——本章所記錄者,係給付予任何機構或實體,以支應其經常開支之金額,惟他方收取實體則不涉及對給付機構作出任何對待給付,故屬單方給付。茲分為下列各大部門節目:
編號 | 名稱 |
04-01-00-00 | 公共部門 |
04-02-00-00 | 私立機構 |
04-03-00-00 | 私人 |
04-04-00-00 | 外地 |
04-01-00-00 公共部門——茲按以下之子部門,以條目為分類:
04-01-01-00 自治機構
04-01-02-00 自治基金組織
04-01-04-00 公營企業
04-01-05-00 其他
04-02-00-00 私立機構——包括轉移予具有法律人格之私立機構。大體而言,該等機構之活動,係向私人提供非商業性之服務;其主要資源係來自直接或間接之自願捐獻。
04-03-00-00 私人——包括不論向私人企業或家庭部門所作之轉移。
04-04-00-00 外地——向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各類機構所作之轉移。
章目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相對於前述章目,本章具餘項性質,茲按以下節目分立:
編號 | 名稱 |
05-01-00-00 | 土地租金 |
05-02-00-00 | 保險 |
05-03-00-00 | 返還 |
05-04-00-00 | 雜項 |
05-01-00-00 土地租金——本項目僅包括鄉郊房屋之土地租金,及因佔用或使用土地之補償。
05-02-00-00 保險——包括人員、動產、不動產及車輛之保險或保險費開支。
05-02-01-00 人員——所支付者,係為行政當局往外地之人員之旅程保險開支。尚包括散位人員之保險。
05-02-02-00 物料——行李、傢俱及設備之保險開支。
05-02-03-00 不動產——不動產之保險開支。
05-02-04-00 車輛——行政當局運輸工具之保險成本,以及所謂駕駛執照保險。
05-03-00-00 返還——本項目所支應之負擔,涉及退還不當或多收之公共收入金額。
05-04-00-00 雜項——本項所包括者,係指應由餘末編號「其他經常開支」支應而又未有歸入前述節目之經常開支。
資本開支分為下列各章:
編號 | 名稱 |
07-00-00-00 | 投資 |
08-00-00-00 | 資本轉移 |
09-00-00-00 | 財務活動 |
10-00-00-00 | 其他資本開支 |
章目 07-00-00-00 投資——儘管「投資」一詞具有多義性,惟為本指引之效力,採狹義之理解,係指屬固定資產之形成之財產之購置(包括大型維修)開支。亦即,使用期最低為一年,用於生產資產及勞務,不因經使用而致其技術結構發生顯著變化之耐用品(機器、設備、運輸物料、樓宇及其他建築)。「大型維修」的概念不單與工程成本之大小有關,並與其背後以延長資本資產之使用年限及提高其生產力為目的之原因有關。基此,以樓宇或房屋為例,其「大型維修」得歸入投資之相應項目,因該工程涉及不動產圖則之變更。至於車輛或其他類同之運輸物料,當須更換其發動機時,得視為「大型維修」。
本章分類如下:
編號 | 名稱 |
07-01-00-00 | 土地 |
07-02-00-00 | 房屋 |
07-03-00-00 | 樓宇 |
07-04-00-00 | 街道及橋樑 |
07-05-00-00 | 港口 |
07-06-00-00 | 各項建設 |
07-07-00-00 | 農地改良 |
07-08-00-00 | 種植 |
07-09-00-00 | 運輸物料 |
07-10-00-00 | 機械及設備 |
07-11-00-00 | 動物 |
07-12-00-00 | 其他投資 |
07-01-00-00 土地——包括土地、礦藏、森林和水之購置。倘有附於其上之樓宇,不入本項,應歸入其專屬之項目。
07-02-00-00 房屋——包括供居住用途樓宇之購置、建造及大型維修。同樣,亦包括財產轉移之負擔及因購置住屋所涉之其他負擔。
07-03-00-00 樓宇——包括樓宇之購置、興建及大型維修。該等樓宇乃供為公眾提供服務之公共機構之用。例如:政府機構、醫院、博物館、學校及其他類似樓宇。
07-04-00-00 街道及橋樑——本項目用作負擔與公路、道路、街道、天橋、地下通道、隧道及橋樑之建造及維修有關之開支。
07-05-00-00 港口——與前項之開支性質相同,惟適用於港口設施。
07-06-00-00 各項建設——包括前述項目未有區類之建造、維修或翻新工程之開支。正如:停車場、機場、航海道、水閘、運動場所、井、管道設施、電力運輸網、電話及電報網(於樓宇外)。
07-07-00-00 農地改良——本項目包括以灌溉為目的之任何水壩及以護土防洪為目的之任何堤壩之建築開支。同時尚包括曬涼、開墾及植林工作之開支,與此同時,亦包括農地之利用或復原之開支。
07-08-00-00 種植——果園。其中包括:種植及栽培(直至收成時止)、新果品開發、及結果期超逾一年之植物之一切開支。
07-09-00-00 運輸物料——指船隻、航空器、鐵路上運轉之工具、拖拉機(只限公路上使用者) 、大貨車、汽車、自行車、動物拖車以及其他用於運載人及物料之運輸工具之購置及大型維修之開支。
07-10-00-00 機械及設備——包括農用機器及物料 (非公路上使用者)、辦公室文儀器材及傢俱(僅限於具投資性質者)、建築物料及學校設備、大駁船、挖泥機、航標船和其他非專用於運載人或物料具設備之船舶之購置及增值。
07-11-00-00 動物——僅包括以拖拉工作及坐騎為目的之動物,同時,供繁殖之用之動物,亦包括之。購入供屠宰之動物,不屬投資。
07-12-00-00 其他投資——不入於任何前述項目之一切投資開支,例如:研究及計劃,俱入本項。
章目 08-00-00-00 資本轉移——給付予其他部門或子部門之機構或實體之金額,相類似於前述關於「經常轉移」所訂定者,但現則用於支應資本開支。他方收取實體不涉及對給付機構為任何之對待給付。茲按「經常轉移」相同之方式,按受益實體之身份,分立編號:
本章按下列節目分立:
編號 | 名稱 |
08-01-00-00 | 公共部門 |
08-02-00-00 | 私立機構 |
08-03-00-00 | 個人 |
08-04-00-00 | 外地 |
08-01-00-00 公營部門——以條目作分類,相應於下列子部門:
08-01-01-00 自治機關
08-01-02-00 自治基金組織
08-01-04-00 公營企業
08-01-05-00 其他
08-02-00-00 私立機構——包括轉移予具有法律人格之私立機構。大體而言,該等機構之活動,係向私人提供非商業性之服務;其主要資源係來自直接或間接之自願捐獻。
08-03-00-00 個人——包括不論向私人企業或家庭部門所作之轉移。
08-04-00-00 外地——向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各類機構所作之轉移。
章目 09-00-00-00 財務活動——包括令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資產或負債有所變動之交易,故此,包括借入款與貸出款、其相應之攤還、其預付預償與相關之調整,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企業所佔之出資等。
茲分為二節目:
編號 | 名稱 |
09-01-00-00 | 財務資產 |
09-02-00-00 | 財務負債 |
09-01-00-00 財務資產——本經濟節目記錄任何債權證券之購買,其包括債務、股份、股及其他形式之參資,也包括貸款批給及預收款項或須償還之補助。
根據開支之種類及性質,分類如下:
09-01-01-00 短期證券
09-01-02-00 中期及長期證券
09-01-03-00 出資證券
09-01-04-00 短期借款
09-01-05-00 中期及長期借款
09-01-06-00 其他財務資產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而言,相應於前述之每一項目,實有需要示明其債務部門(「公營部門」、 「其他部門」及「外地」 )。
09-02-00-00 財務負債——本經濟節目所包括之財務活動,體現於貸款支付活動、預支或須償還之補助之調整、及任何貸款之償還。
同樣,按性質及種類分類:
09-02-01-00 短期證券
09-02-02-00 中期及長期證券
09-02-03-00 短期借款
09-02-04-00 中期及長期借款
09-02-05-00 其他財務負債
與「財務資產」之方式同,就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而言,相應於前述之每一項目,實有需要示明其債權部門(「公營部門」、 「其他部門」及「外地」 )。
章目 10-00-00-00 其他資本開支——本章所包括者,係指因其性質,而未許適當編入前述任何資本開支章目之一切資本開支。
根據第41/83/M號法令,除了其他方式外,開支應按職能分類編號列明(第九條第三款),每單元應相應於一職能範疇,即其職能或最終目的(第十五條第一款)。據此觀點,開支是按行政當局所執行之職能之性質予以類區;或是,開支所在之處,可理解為行政活動之目的所在。
採用職能分類時,可以對每年及接續時段之財務活動作比較,藉此可判斷政府為回應公眾需求所給予資源的財政計劃,公眾需求是按社會較大類的需求分成各大組別,而這些社會需要就成為 “職能範疇” 這概念的基礎。
每一職能範疇相應於開支表中的一種職能(第十五條第三款),該職能還可以分為子職能,子職能又可分為項,以符合分類列明原則(第八條),並提高預算執行的透明度和管理監控。
澳門特區在採用職能分類會計系統時,儘量遵照國際貨幣基金的指引,因此,對每一職能都賦予一位數的編號,對子職能則賦予兩位數的編號,同時亦以一位數的項作為最後的一組編號。
職能分類主要有下列的內容:
職能 1——公共行政之一般部門
包括了所有具有一般行政性質之公共部門的所有開支,而公共部門方面,正因為它有多方面的運作或在一定範圍內沒有差別,不能將之歸入分類綱要上的特定職能內。
1-01 一般行政
包括公共權力,財政及財務管理,行政當局之一般部門,以及其他不適合納入特有項目的行政活動,例如:部門樓宇及設施之購置及保養。
可分為下列各項:
1——政府機關:
由澳門政府、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行政會秘書處、各司長辦公室、審計署、中國澳門駐北京經濟貿易代表處及中國澳門駐外國經濟貿易代表處的開支組成。
2——財務行政:
包括以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及貨幣政策為主要任務之機構之開支、以及所有因行政當局之共有之財務活動而產生之開支。
3——內部行政:
包括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及民事管理有關的活動,這裡包括不同行政領域的共有開支。
1-02 司法、秩序及治安
本職能之開支包括與秩序、法院、司法警察和整個司法系統、感化院及重返社會部門以及登記和身分證明部門等有關之行政、規範及調查開支。
本子職能所涉範圍可分為三項:
1——司法行政:
本項由司法警察局、法務局、法官委員會、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改革辦公室的開支組成,亦包括給予自治機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和廉政公署的轉移。
2——社會重返:
包括在囚人士的社會重返之開支,尤指由澳門監獄基金及社會工作局之本身預算中的項目所支付者。
3——身份證明
包括澳門身份證明局、 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民事登記局、澳門及海島公證署之開支。
職能 2——公共治安
包括所有澳門保安部隊有關之開支,也包括分類於下列子職能之以維持公共秩序為最終目的之開支:
2-01 指揮部
包括在保安範疇方面所有與指揮,規劃及專業培訓有關的開支,且未有按警察、消防員或民防單位的工作作區分。
2-02 警察
包括保安範疇在警力方面的開支。
2-03 消防隊
包括保安範疇在消防方面的開支。
2-04 民防
包括保安範疇在民防方面的開支。
職能 3 ——教育
本職能包括所有與教育有關之活動之開支,但有不同及特殊性質者除外,其應歸入另一組別,例: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3-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包括具一般特性,及與教育相關之一般行政、規範和研究之開支,尤指教育暨青年局某些開支。
3-02 教育
等同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遊學院、澳門大學及學生福利基金之預算開支,其子職能之開支可分為兩項:
1——官辦教育
包括直接受行政當局監管(或行政當局持有多數的資本)之教育機構之開支。
2——私辦教育
包括發放予私立教育機構之資助。
3-03 職業培訓
以普及每一個專業活動之專業知識而產生之開支,例如各部門舉辦之內部培訓課程所涉之開支。
職能 4——衛生
此職能包括所有在衛生範疇下,有關行政、規範及研究之開支, 以及多類不同有關於衛生方面的開支,不論在官方或私人醫療方面,本職能之開支差不多全數從特區預算轉移予衛生局。
本職能分類如下:
4-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4-02 醫療服務
4-03 衛生及公共健康
職能 5——社會保障
包括參與經濟活動階層和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之有關之開支,同時包括為建立上述職能之運作開支。
5-01 行政及規範
包括在社會福利方面有關行政和規範之開支。
5-02 社會援助
以社會為最終目的之行政當局開支。包括發放予未受惠於任何社會保護計劃內的殘疾、失業、經濟貧乏或因缺乏有關收入來源而處於貧困境況等人士之財政援助。
5-03 定期金及退伍金
此子職能包括支付非參與經濟活動階層的退休金及退伍金開支。
職能 6——房屋
為滿足房屋範疇的集體需求而產生的開支,當中包括現有設施的運作及對弱勢社群提供房屋等項目的開支。
此職能可分為:
6-01 行政及規範
包括下列範疇的各項服務運作開支:
a)房屋;
b)房屋貸款。
6-02 社會房屋
包括援助有特別困難的個人及家庭之開支。
職能 7——其他集體及社會服務
包含未分類於上述職能之社會及集體生活需要之開支,包括保養及擴充文化、體育、宗教等基礎設施,資助以口述及書寫方面之通訊。
7-01 文化
與文化範疇及澳門歷史文物的修葺及保護有關的所有開支。
7-02 體育及康樂
包括滿足在體育及消閒方面的集體需求。
7-03 信仰
包括用於資助宗教機構的開支。
7-04 氣象及地球物理
與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有直接關係的開支,包括設置、維修及發展用以觀測氣象及地球物理的工作站網,以滿足地區需求及國際性協議。
7-05 地圖繪製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因製作及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所需的地圖資料而產生的開支。
7-06 社會傳播
關於向傳播業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之機構的運作開支及業界提供的資助及津貼。
7-07 勞工事務
為執行勞工政策、促進就業、保障及提升勞工工作及生活條件而展開的行動之有關開支。
7-08 土地整治
包括一般都市整治行動的開支。
職能 8——經濟服務
此職能包括所有與發展及推廣經濟活動事務有關的開支。
8-01 行政、規範及研究
負責在經濟、商業及工業等服務之一般行政機構及部門之運作開支。
8-02 農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
涵蓋經營農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等經濟範疇的開支。
8-03 工業
包括依靠機械程序來取得有關製成品的活動所產生的開支。
此子職能可分為:
8-03-1 採掘業
包括與採掘及提煉地面和地下無機物產品的工業活動有關的開支。
8-03-2 加工工業
包括主要職能為將原材料加工為半製成品或製成品的活動所產生的開支。
8-03-3 土木工程
包括樓宇、通信管道及其它基礎設施的建造活動所產生的開支。
8-04 基礎設施
包括興建及維修以滿足集體需求的基礎設施。
此子職能可分為:
8-04-1-電力
8-04-2-氣體
8-04-3-自來水
8-04-4-基本衛生設備
8-05 運輸
此子職能可分為以下幾項:
8-05-1-陸路運輸;
包括以下的開支:
a)對該活動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之機構的運作費用;
b)興建、修繕及保養公路、橋樑、隧道、停車場及碼頭的費用;
c)對企業提供的公共服務作出財政補償;
d)協助集體運輸系統的現代化及更新。
8-05-2-海路運輸;
包括以下的開支:
a)對該活動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之機構的運作費用;
b)對港口基建進行興建、現代化、修繕及保養工程;
c)航海配套設施及安全(燈塔、浮標及其它信號工具)。
8-05-3-空中運輸;
包括以下的開支:
a)對該活動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之機構的運作費用;
b)對航空港、飛機場、著陸跑道、空運站、飛機庫及空中運輸配套設施進行興建、現代化、修繕及保養工程;
c)對經營空中運輸業之企業的更新及現代化提供財政資助;
d)對提供的公共服務作出財政補償。
8-06 通訊
包括對該行業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的機構的運作開支及對經營該行業之企業所進行的更新及現代化項目提供財政資助。
此子職能可分為以下幾項:
8-06-1-郵政通訊
包括以書信通訊的活動開支。
8-06-2-電訊
以電子為主的通訊活動開支。
8-07 商業
包括以下的開支:
a)對該活動提供直接協助、協調及監督的機構運作費用;
b)對商業現代化的財政資助;
c)推動供應市場及分發渠道。
此子職能可分為以下幾項:
8-07-1-對內商業
8-07-2-對外商業
8-08 旅遊
包括以下的開支:
a)包括對該行業提供直接協助及協調的機構的運作費用;
b)對旅遊基建的投資、現代化及再裝備提供財政資助;
c)協助市場及旅遊產品的多元化;
d)協助旅遊活動、廣告宣傳及推廣活動。
8-09規劃及環境整治
包括與都市規劃、環境保護、污染抗治、水文地理系統、環境及風景設計工程等活動有關之行政、法規制訂及調查之開支。
職能 9——其他職能
本組職能具剩餘性質,其內容因在職能上較為中性,難以分類到其他職能中。涵蓋公債活動 (如發出及償還借款、利息及投資負擔等),行政與備用撥款間之非典型或非常規的職能性轉移。
9-01 公債活動
此子職能包括與公債有關的開支,不論在利息或攤還之支付上。
9-02 公營部門間之轉移
源自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或自治機構本身預算的財務流向。
9-03 各種未列明之職能
為併入不具典型性質開支的剩餘子職能。通常,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預計的備用及同期撥款被分類於此子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