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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1/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訂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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