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1/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0/2006
刊登日期:
2006.10.3
版數:
122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通船務有限公司訂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港)與深圳經濟特區(蛇口)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