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5/2006

刊登日期:

2006.8.28

版數:

1110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訂立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獲授權者可將上款所指的權力轉授予由其領導或監督的部門、組織單位或其他公共實體的領導人。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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