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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6/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營運及保養」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獲授權者可將上款所指的權力轉授予由其領導或監督的部門、組織單位或其他公共實體的領導人。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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