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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06號行政法規

修改《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核准《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的第20/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

津貼金額

一、津貼金額根據下列規定按班計算:

(一)對於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318,0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捌仟元);

(二)對於初中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479,250.00(澳門幣肆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三)學生人數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級,其津貼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VS  
———— xN
35  

其中:VS為(一)及(二)項分別規定的津貼金額,N為實際學生人數。

二、上款(一)及(二)項所指的津貼金額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調整。

第八條

過渡規定

一、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的按班發放津貼的制度適用於初中教育的第一年級,並每學年推進一級延伸適用於初中教育的其他年級。

二、上述制度未涵蓋的初中教育年級的津貼金額,根據附於本行政法規的表一所載的規定及條件,按每名學生計算。

三、 ”

第二條

取代

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取代附於第20/2002號行政法規的表一。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表一

(第20/2002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所指者)

津貼金額

每班學生人數 遞減率 初中教育的第二及第三年級
每名學生的津貼金額
至45人 0% 10,650.00元
46人至55人 40% 6,390.00元
56人至65人 60% 4,260.00元
66人或以上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