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4

版數:

1033

  • 許可訂立“澳門大學文化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李家慈建築商執行「澳門大學文化中心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家慈建築商訂立「澳門大學文化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744,775.00(澳門幣貳仟伍佰柒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0,595,820.00
    2007年 $ 5,148,955.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2、次項目3.021.093.5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4

    版數:

    1033-1034

    • 許可訂立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40,539.60(澳門幣壹佰伍拾肆萬零伍佰叁拾玖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513,513.20
    2007年 $ 1,027,026.4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各項特別工作」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4

    版數:

    1034-1035

    •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的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46,421.46(澳門幣壹佰零肆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肆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民航局

    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

    帳目
    編號
    項目 二零零六年
    預算金額
    在核算結餘
    後的增加款項
    現有金額
     

    收入

         
    7419 上年度營業結餘之轉入 $ 7,000,000.00 $ 1,046,421.46 $ 8,046,421.46
     

    儲備

         
    582 其他儲備 $ 0.00 $ 1,046,421.46 $ 1,046,421.46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夏利樂(財政局代表)——候補委員:何曼秀

    法規:

    第2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4

    版數:

    1035

    • 許可修改十二月十六日第3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已更改 :
  • 第31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3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的執行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十六日第3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力寶威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 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825,555.50(澳門幣貳佰捌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六日第30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264,895.00
    2006年 $ 2,560,660.5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8、次項目8.090.130.04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4

    版數:

    1035-1036

    • 修改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
    相關法規 :
  • 第45/GM/95號批示 - 說明具有財政自治權之實體承擔為其提供服務之工作人員在衛生護理方面之負擔之規定。
  • 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郵電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民航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基金會 - 澳門理工大學 - 社會保障基金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 四、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包括下列實體,該等實體應將在報酬內扣除的供款作為本身收入,並按現行價目表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衛生護理的負擔支付給衛生局:

    a)郵政局;
    b)澳門金融管理局;
    c)民航局;
    d)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e)澳門大學;
    f)澳門基金會;
    g)澳門理工學院;
    h)社會保障基金。”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6

    刊登日期:

    2006.8.14

    版數:

    1036-1048

    • 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獲准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被廢止 :
  • 第7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附於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6號牌照。
  •  
    廢止 :
  • 第18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獲准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跨域流動電信服務。
  •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29/2004號行政命令 - 核准供競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一個碼分多址(CDMA)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牌照而進行的公開招標的特定規章
  • 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獲准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更正 - 更正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關於附於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6號牌照。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第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第1/2006號牌照及第3/2007號牌照內所提及的“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China Uni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China Uni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改為“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China Tele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China Tele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
  •  
    相關類別 :
  • 流動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公共電信服務 -
  •  
    私營機構 :
  •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及第29/2004號行政命令附件第一部分第1.4點,作出本批示。

    一、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成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的規定及條件,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廢止附於第18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1/2005號牌照。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

    第1/2006號牌照

    (附於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大廈8樓J至Q座,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9675(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China Uni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China Uni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在以下頻段內運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825——845 MHz

    870——890 MHz

    (二)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至二零一叁年六月五日。

    (二)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三)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擔保金

    (一)牌照發出後三十天內,持牌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間銀行繳存現金澳門幣二百萬元,或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發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作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提交在其牌照有限期內的擔保金。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載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予以重置。

    (四)本牌照如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被廢止,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金即時退還。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五、稅項

    (一)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經營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 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三十日內繳付。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交澳門幣十萬元正。

    (三)以上數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四)繳付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付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轉讓與第三人,但必須事先獲行政長官許可。

    (二)可基於公眾利益或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理由而拒絕給予上款所述之許可。

    七、放棄

    (一)經行政長官的預先許可,持牌人可於任何時間放棄牌照所賦予的權利,但須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業務內應付的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履行規定的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2)由於可歸責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經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3)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4)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所衍生的權利;

    (5)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明顯陳舊或運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CDMA2000 1X系統的技術規格;

    (7)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8)不繳交或不重置擔保金;

    (9)欠交本牌照所要求繳交的稅項;

    (10)重複違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議;

    (11)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2)未經許可下,改變公司的宗旨,減少股本、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3)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份。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規定而被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按照法律獲得賠償。

    (三)賠償價值的計算會考慮已作出的投資,以及因中止或廢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潤。

    十、持牌人公司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改變公司宗旨;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持牌人必須在帳目被審核後十五日內向政府提交上年度會計帳目及核數公司的相關意見。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2)2006-2008年投資計劃書;

    (3)2006-2008年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在二零零八年六月七日後,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計劃,供政府評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確認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獲發牌照的持牌人可透過由特許經營人或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眾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項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3)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4)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併進;

    (5)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無線電頻率;

    (6)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7)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合理的指定時間表對其設備或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8)不斷發展具適當質量水平的業務;

    (9)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0)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1)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2)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保有具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話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以便在政府要求查閱時供其查閱;

    (14)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5)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違反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決定將其糾正的權利;

    (16)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7)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18)確保設立商業協助及故障報告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

    (19)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0)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1)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2)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任何損失,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

    (23)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使用服務。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四)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必須按政府訂定的基本質素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二)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二)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三)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四)持牌人應將對服務價格表所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對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1)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2)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提供一切簿冊、記錄及文件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4)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附件

    公司架構說明

    員工招聘

    為配合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聯通)向本澳全體市民提供高質素的CDMA2000 1X公共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及享用在世界各地漫遊時的跨域流動電信服務,澳門聯通計畫將在本年增加聘用大約26名員工,另在2007至2008增聘50名員工,其中大部分員工均在澳門本地招聘及接受培訓。澳門本地員工約佔員工總數的7成,其餘員工則由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調派澳門工作。在今天澳門人力資源比較緊張的時侯,本公司在澳門特區開展本地業務所需的新員工仍堅持以本地聘請為主。

    公司組織架構圖

    2006-2008投資計畫書

    為保證向本地用戶提供高質素的CDMA流動通信服務,澳門聯通計畫在本年第二/三季度內提升網路設備,加強網路覆蓋率及有關支援系統等。在2006年計畫增加設備投資額為四仟八佰萬元澳門幣。在往後二年,澳門聯通在開展本地業務後,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後續的二年內累計設備投資額約將不低於四仟萬元澳門幣。

    2006-2008發展策略計畫書

    宗旨

    依託中國聯通CDMA網路在覆蓋範圍、通信質素、業務品種和服務方式等方面所形成的強勁實力和豐富經驗,于澳門建設一個技術先進、覆蓋良好、服務周到的CDMA2000 1X高質素網路,以領先的通信技術、為客戶提供優異的話音業務、豐富的資料業務及周到的電信服務,與澳門同行一起開拓澳門電信業發展的新局面。

    商業策略

    澳門聯通本地服務經營目標為:為全澳門市民提供更佳的選擇,使用世界一流的、便捷的、高質素的CDMA移動通信服務。澳門聯通將在獲得牌照修訂的同一季度內提供以下服務:

    ——撥打和接聽本地號碼服務;

    ——(IDD)國際直撥話音服務(撥打、接聽);

    ——國際漫遊話音服務;話音增值服務;

    ——和流動資料增值服務。

    澳門聯通為了發展本地業務,將追加投資擴建網路,除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外,為本地用戶提供基本話音服務、短信服務、無線上網服務、流動資料服務、流動多媒體服務,讓客戶充分享用CDMA2000 1X技術所帶來的全新的豐富多彩的流動通訊感受。

    客戶策略及支援服務

    澳門聯通將全力貫徹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客戶滿意為目標的經營策略,致力於建設全方位、多管道、個性化的客戶服務支援體系,持續優化服務質素、服務流程、服務內容,不斷提升服務質素,塑造客戶滿意百分百的優質服務品牌。

    根據澳門特區政府規定的為來訪漫遊用戶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的業務範圍基礎上,澳門聯通在本地客戶服務方案主要有三種。

    設立客戶服務熱線:

    澳門聯通計畫在已建成的技術先進、功能完備的客戶服務支援系統上,增加配備專業嫻熟的本地業務服務隊伍,為本澳CDMA用戶提供一星期七天、每天24小時的熱線服務。

    建立管理服務中心

    根據客戶需求和市場發展需要,我們計畫本年內在澳門增設二個營業服務中心,為本澳客戶提供面對面的服務和全新的個性化客戶服務。全面提供各種服務,包括CDMA客戶提供各種諮詢服務、手機、互聯網、客戶熱線、和客戶代表上門服務等各種服務形式。營業服務目標如下:營業服務時間為每週7天,每天營業時間不少於8小時(公眾假期另行安排)。

    提供網上自助服務:

    我們將完善澳門聯通的入門網站,進行資訊發佈、收費查詢、本地及漫遊業務查詢、自助服務、投訴受理、FAQ的功能服務。為所有聯通的用戶提供一個更快捷方便的服務管道。

    技術平臺

    CDMA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碼分多址)是無線通信從模擬技術向數位技術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基於擴頻技術的通信模式。CDMA2000 1X是向3G過渡的一個技術先進和成熟的系統,具有容量大、發射功率低、通話保密、話音清晰、低掉線率等技術優點。在無線資料方面,CDMA2000 1X目前版本最高速率可達153.6kbps,將能夠為用戶提供高質素的話音業務、高速率的資料業務及豐富的增值業務。澳門聯通將以CDMA2000 1X先進的技術優勢和功能強大的增值業務平臺,建設高質素的流動電話網絡,全面覆蓋澳門半島及離島地區。澳門聯通為了發展本地業務,將對網路進一步擴容及升級,建立完善的基礎,並可隨時提供切合不同客戶所需的創新服務。

    核心網路

    澳門聯通所建的基於分組交換功能的具有高速資料傳輸速率的CDMA2000 1X流動電話網絡,完全符合國際標準。具有自動功率控制、軟切換、話音清晰、綠色環保、安全保密等顯著特點,並主導了“機卡分離”、“雙模手機”等多種世界領先技術。

    CDMA2000 1X網路,峰值資料傳輸速率可達153.6kbps,社區邊緣資料速率不低於38.4kbps。核心網路技術結構先進,可隨時擴充話音資料傳輸容量,滿足市場的發展需要,並可平滑升級到3G網路。

    澳門聯通將以領先的技術優勢和創新的業務形式不斷推出豐富多彩的流動資料應用,無線多媒體應用,為本澳居民提供全面、便捷、個性化的流動通信服務。

    我們的網路建設計畫將分階段進行,預計每階段建設的基站及轉發器累計數目將不少於如下計畫:

    時間 2006 2007 2008
    基站及轉發器數量 114 168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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