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6

刊登日期:

2006.7.17

版數:

889-891

  • 關於準備二零零七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日程表。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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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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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要在適時製作和通過二零零七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各機關二零零七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機關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的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之根據。

    三、對二零零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準備,各公共行政機關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七日——財政局以傳閱公函將用作編製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特區總預算提案的格式,包括有關「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連同有關的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將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後的由各部門填寫有關於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開展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的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向財政局遞交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預算提案,連同已填妥的(一)項所提及的格式 (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格式);

    (五)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六)至二零零六年九月四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零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的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的總負擔之建議;

    (七)至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零七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自治實體所能得到的“公營部門 ——轉移” 金額的最後決定;

    (八)至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自治實體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草案並呈具監督權限的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該預算案,以及送財政局聽取意見;

    (九)至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財政局向自治實體寄上有關實體的預算案的意見書;

    (十)至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07)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預算(OR/2007);

    (十一)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向行政會呈交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預算案,並附同自治實體本身預算計劃;

    (十二)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向立法會呈交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十三)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自治實體的本身預算計劃,連同財政局意見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的法規草案。

    四、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零七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零七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必要聯繫。

    五、為了便於製作二零零七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解釋。

    六、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之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兩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的變動;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機關,應提供於二零零七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實體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轉移,倘若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的負擔;

    (五)為使可準確綜合公共部門之間轉移之款項,任何公營部門不得於其本身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若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開支預算內;

    (六)鑒於自治實體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局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帳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的共同分擔;

    (七)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實體的本身預算內撥款;

    (八)對二零零七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的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的責任款項。

    二零零六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6

    刊登日期:

    2006.7.17

    版數:

    891-892

    • 核准電信管理局執行無線電稽查職務的人員的特別工作證。
    被廢止 :
  • 第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郵電局執行無線電稽查職務的人員的工作證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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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2006號行政法規 - 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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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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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電信管理局執行無線電稽查職務的人員的特別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

    二、上述所指的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2毫米x 61毫米,並印有“電信管理局”和“無線電稽查”之中葡文字樣。

    三、除持有人的相片外,特別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級、有效期、電信管理局局長的簽署、有關行使工作證的資料及持證人簽名。

    四、特別工作證須在局長簽署及持證人相片左下角加蓋電信管理局之鋼印,方為有效。

    五、特別工作證用作向公私實體證明持有人為無線電稽查人員。持證人在執行職務時,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所有公私實體應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合作及協助,並應允許其進入電力或無線電通訊設備安裝地點進行檢測及審查有關文件。

    六、需更新特別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七、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特別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八、特別工作證由電信管理局局長簽發。

    九、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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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面 背面
    規格:92毫米x 61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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