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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9/2006號行政法規

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旨在訂定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二條

互相合作及協助

一、在第5/2006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有關互相合作及協助方面,如遇其他行政機關或部門為預防和調查犯罪而分析經自動化處理的有關資料時,司法警察局可在其職權範圍內提供協助。

二、在上述合作及協助方面,司法警察局可在其工作上的其他不同領域,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同類機構建立合作關係。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三條

領導及附屬單位

一、司法警察局由一名局長領導,而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司法警察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刑事調查廳;

(二)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

(三)情報及支援廳;*

(四)刑事技術廳;*

(五)資訊及電訊協調廳;*

(六)管理及計劃廳;*

(七)司法警察學校;*

(八)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

三、司法警察學校屬廳級部門,其職責、職權及內部組織由獨立法規規範。

四、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屬處級部門。

五、司法警察局可在第5/2006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三)項所指地點及認為適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區域設立分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具有下列職權:

(一) 領導和代表司法警察局;

(二) 核准司法警察局的內部規定;

(三) 編製活動計劃、有關預算及報告,並將之送交上級審核;

(四) 行使法律賦予的職能及職權,以及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其他職能及職權。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具有下列職權:

(一) 輔助局長;

(二)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 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刑事調查廳

一、刑事調查廳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二)、(四)、(五)、(六)、(七)、(九)及(十二)項所指的犯罪,製作有關調查卷宗、調查紀錄、發生事件的紀錄,記錄往來文件及文書並將之存檔,提供有關統計資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

二、刑事調查廳亦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經法律規定授權予司法警察局或檢察長授權予該局調查的犯罪。

三、刑事調查廳下設:

(一) 毒品罪案調查處;

(二)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毒品罪案調查處

毒品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及(二)項所指的犯罪。

第八條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

有組織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四)、(七)、(九)及(十二)項所指的犯罪。

第九條

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

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三)、(八)、(十)及(十一)項所指的犯罪,製作有關調查卷宗、調查紀錄、發生事件的紀錄,記錄往來文件及文書並將之存檔,提供有關統計資料,以及妥善保存扣押物。

二、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亦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經法律規定授權予司法警察局或檢察長授權予該局調查的犯罪。

三、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下設:*

(一) 博彩罪案調查處;

(二) 經濟罪案調查處;

(三)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

(四)資訊罪案調查處。*

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博彩罪案調查處

博彩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及(八)項所指的犯罪。

第十一條*

經濟罪案調查處

經濟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第一款(一)及(三)項所指的犯罪。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

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及(十一)項所指的犯罪。

第十二-A條*

資訊罪案調查處

資訊罪案調查處尤具職權預防及調查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第一款(一)及(十)項所指的犯罪。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B條*

情報及支援廳

一、情報及支援廳具有下列職權:

(一)組織、裝置、操作、保養用作處理屬警務及刑事性質的資料的自動紀錄系統,該系統有助於司法警察局調查獲授權調查的犯罪;

(二)搜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刑事情報,尤其涉及黑社會犯罪、有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的情報,並對該等情報進行處理、研究、分析及評估,以及對犯罪數據進行統計;

(三)訂定打擊犯罪的策略性計劃;

(四)向司法警察局的各調查附屬單位提供行動及技術上的支援;

(五)按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有關當局的指派調查犯罪。

二、情報及支援廳亦具職權預防和調查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七條第一款所指的犯罪,尤其是以情報為主導調查嚴重複雜的刑事案件。

三、情報及支援廳下設:

(一)情報綜合處;

(二)行動支援處;

(三)技術偵查處;

(四)特別調查處。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C條*

情報綜合處

情報綜合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搜集、處理、研究、分析及評估刑事情報;

(二)管理、保養及拓展刑事情報的網絡及系統;

(三)協助各調查附屬單位分析情報;

(四)促進與其他刑事警察機關及司法當局在刑事情報方面的交流。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D條*

行動支援處

行動支援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在司法警察局各調查附屬單位對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地方及有關人士進行注視及監察時向其提供輔助,尤其是在預防黑社會犯罪、有組織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的事宜上;

(二)在司法警察局各調查附屬單位展開調查行動時向其提供輔助。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E條*

技術偵查處

技術偵查處具職權在司法當局的許可及監督下,以其技術設備向司法警察局各調查附屬單位展開的調查行動提供輔助,並確保該等設備的保養工作。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F條*

特別調查處

特別調查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調查法律所規定或有關當局所指派的由該處調查的犯罪;

(二)就上項所指犯罪進行預防宣傳,並制定相關的教育政策。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刑事技術廳

一、刑事技術廳具職權進行物證檢驗鑑定、技術支援指導、犯罪現場勘查和刑事科研工作。

二、刑事技術廳下設:

(一)刑事技術鑑定處;

(二)刑事技術支援處;

(三)犯罪現場勘查處。

三、刑事技術廳享有技術上的獨立性。

四、刑事技術廳可與其他專門的機構、實驗室或官方部門合作,並在不影響司法警察局工作的情況下提供該等實體所要求的輔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A條*

刑事技術鑑定處

刑事技術鑑定處具職權進行屬刑事技術領域的專業鑑定工作,尤其涉及物理、化學、生物、文件、視像、痕跡、毒品及毒物等方面的鑑定工作,並監控鑑定工作的質量,以及研發新技術。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B條*

刑事技術支援處

刑事技術支援處具職權對送予鑑定的物證、鑑定器材及設備以及刑事技術檔案進行管理,並確保實驗室的安全及對重要資料進行信息化管理。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C條*

犯罪現場勘查處

犯罪現場勘查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統籌及領導犯罪現場的勘查工作;

(二)就犯罪現場的勘查工作、勘查紀錄的製作及分析作好準備;

(三)管理用於勘查犯罪現場的設備,並確保該等設備可作運用且性能良好。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資訊及電訊協調廳

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具職權研究、協調、評估、訂定和執行有關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所需的資訊及電訊系統的計劃,並從資訊及電訊層面研究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專門技術,負責設計、裝置、保養有關設備,以及從資訊技術層面在電腦法證處的職權範圍內協助調查資訊犯罪。*

二、資訊及電訊協調廳下設:*

(一) 資訊處;

(二) 電訊處;

(三)電腦法證處。*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資訊處

資訊處具有以下職權:

(一)為使資訊渠道合理化及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設計、裝置、操作及保養最適合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並確保其安全及良好運作;

(二)經常監察及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資訊設備及應用程式的質素,以及使其確實符合司法警察局的總體目標和各附屬單位的特定目標;

(三)研究並建議資訊設備及有關電腦程式的取得,以及訂定取得消耗品應遵從的準則;

(四)訂定確保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則,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取得資訊的密碼;

(五)計劃並促進採用新資訊技術,以推動司法警察局運作的現代化及提高其效率;

(六)在法律或規章所定的保存資料期間屆滿時,建議有選擇性地銷毀有關數據及資料;

(七)在遵守必要的安全準則的前提下研究及進行資料轉移的工作,以及連接網絡及應用程式的工作;

(八)策劃及訂立在資訊系統發生故障時恢復該資訊系統的資料的必要措施;

(九)確保與保安部門或同類機構保持聯繫,以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機構及實體的資訊中心合作,促進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

電訊處

電訊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 評估和分析以高科技實施犯罪的現況及趨勢;

(二) 從電訊技術層面研究預防犯罪的策略;

(三) 採用科學方法及儀器輔助刑事調查部門調查犯罪;

(四) 設計、裝置、操作、保養電訊系統及電子設備,並確保其安全;

(五) 為設備的現代化進行研究和評估,並提出優化的建議,以及協助司法警察局其他附屬單位購置各種電訊及電子設備;

(六) 保養和操作用作調查的高科技設備;

(七) 在司法警察局電訊及電子設備的使用方面提供技術支援;

(八) 與電信管理局、各電訊網絡供應商、保安部門或同類機構保持聯繫。

第十六-A條*

電腦法證處

一、電腦法證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從資訊技術層面協助調查與資訊及高科技相關的犯罪;

(二)從電腦系統及電腦數據資料儲存載體進行搜集、檢驗及分析與犯罪相關的電子證據,並在法庭上進行舉證;

(三)從資訊技術層面研究預防以資訊及高科技實施犯罪的趨勢。

二、電腦法證處具有技術上的獨立性。

* 附加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十七條

管理及計劃廳

一、管理及計劃廳具職權研究、執行、評估和改善司法警察局履行職責所需的人力、行政、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工作,並統籌所有公共關係方面的工作。

二、管理及計劃廳下設:

(一) 人事及行政處;

(二) 財政及財產處;

(三) 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

第十八條

人事及行政處

人事及行政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 負責人事管理工作,安排聘任及甄選工作,並更新有關檔案的資料;

(二) 處理有關建立、變更和終止職務聯繫的行政程序;

(三) 執行並跟進有關工作人員勤謹及年假的行政程序;

(四) 開展與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程序有關的工作;

(五) 負責接待新入職人員,並推動內部人事關係;

(六) 跟進一般行政事務及有關文件的登記、存檔工作;

(七) 製作內部傳閱文件;

(八) 複印並微縮攝影文件。

第十九條

財政及財產處

財政及財產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 準備預算草案;

(二) 準備與支付薪俸、附帶報酬、其他津貼及補助有關的工作;

(三) 支付經適當許可的款項;

(四) 監察司法警察局常設基金的管理;

(五) 處理有關取得財產及勞務的事務;

(六) 供應並管理存貨;

(七) 採取措施,以保養和維修設施;

(八) 指導並監察提供輔助服務的人員的工作;

(九) 管理有關總務的工作。

第二十條

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

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具有下列職權:

(一) 研究和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犯罪狀況;

(二) 分析、評估和發展司法警察局與社區之間的關係,並為改善雙方關係提出專業建議;

(三) 向居民進行有關預防犯罪和警務工作的宣傳及法律推廣活動;

(四) 就司法警察局行政現代化方面進行研究及評估;

(五) 確保司法警察局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良好關係;

(六) 跟進有關紀律程序的調查及其他輔助工作;

(七) 接待和協助到訪司法警察局的人士;

(八) 接受投訴,並跟進有關的調查或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

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下稱“國際刑警支局”)具職權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警察機關及當局以及其他公共部門與國際刑警辦事處、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秘書處之間的聯繫。

二、國際刑警支局尤具下列職權:

(一) 按具職權的國際刑警辦事處的指引,直接與上款所指的實體通訊;

(二) 執行或促進實行外地國際刑警辦事處要求採取的措施;

(三) 向外地刑事警察當局傳達有關在移交逃犯程序上應予執行的暫時拘留請求;

(四) 根據官方情報,尤其國際刑警辦事處、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秘書處提供的情報,拘留或協助拘留因有關事實明顯須移交以追究刑事責任或服刑而正被外地當局通緝的人,並協助將之送交具職權的司法官;

(五) 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將按照確定裁判應予移交的人移交予要求移交的當局;

(六) 在應被移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抵達本澳作交接時提供協助,並與外地的主管當局商定執行的日期及方式;

(七) 確保遵守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總秘書處發出的工作指示及提議;

(八) 就採取措施預防和遏止犯罪方面提出建議,特別是涉及國際層面的犯罪,而有關措施尤指載於國際刑事警察組織所通過的決議案者;

(九) 藉交換有關國際罪犯的情報和發佈與警務有關的文件,與外地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建立合作關係;

(十) 接收、分類、處理、發佈有關國際罪犯的文件,並將之存檔;

(十一) 統籌外語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的文件或訊息的對譯工作。

第二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三條

組織的臨時形式

一、為開展屬暫時性質的特別項目,可設立項目組。

二、項目組主管負責指導和統籌由項目組開展的工作。

三、項目的範圍、標的、執行期間、預算備付及項目組主管的報酬,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第三章

人員

第一節

人員編制及制度

第二十四條

編制

一、司法警察局的人員分為下列組別:*

(一) 領導及主管;

(二) 刑事偵查人員;

(三) 高級技術員;

(四) 資訊人員;

(五) 傳譯及翻譯;

(六) 技術員;

(七)技術輔助人員;*

(八) 刑事技術輔導員;

(九)**

(十) **

(十一)**

(十二)**

二、 司法警察局的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表,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五條

人員制度

一、人員制度由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訂定。

二、司法警察局在其職責範圍內及因應情況所需,經該局局長建議,並獲行政長官許可後,得以取得勞務制度,聘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個人或公司提供技術顧問服務,但不影響人員制度的適用。

三、 司法警察局在其職責及職權範圍內,亦得以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制度,聘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高級技術人員或專門技術人員,以執行各項高度技術性工作。

第二十六條

局長

局長的職位由以下人員按一般法的規定出任:

(一) 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並以具執行調查犯罪的警察職務的經驗者優先;或

(二) 在一等督察職級工作至少五年的一等督察。

第二十七條

副局長

副局長的職位由以下人員按一般法的規定出任:

(一) 督察;或

(二) 被認為具適合擔任有關職務的工作能力、才幹及經驗的法律學士。

第二十八條

刑事偵查附屬單位主管的任用*

一、刑事調查廳廳長、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和情報及支援廳廳長的職位,從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擔任督察職級或具法律學士學位及相當工作經驗者中按一般法的規定選任。*

二、國際刑警支局負責人、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有組織罪案調查處處長、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情報綜合處處長、行動支援處處長、技術偵查處處長及特別調查處處長的職位,從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職級不低於副督察或具適當的學士學位及經驗者中按一般法的規定選任。*

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二節

職務性質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20號法律

第三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20號法律

第三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三節

職務制度

第三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9/2020號法律

第三十六條*

專用車輛的使用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二條所指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在工作上遇有需要時,可依據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七條*

公務通訊

刑事偵查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及職務主管、督察以及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可與所有當局、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進行公務通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八條

人員的身份認別

一、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二條所指人員的身份,以及刑事偵查人員的身份,藉專有標誌或通行證認別。*

二、其他人員的身份以工作證認別。

三、本條所指證件及標誌的式樣,以獨立法規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九條

嘉獎及獎金

經局長建議,行政長官可向在執行獲分派的工作時具優異或勤謹表現的司法警察局人員頒授各項嘉獎和發放獎金。

第四十條*

退休人員使用和攜帶槍械的權利

符合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五條第三款所定要件的領導人員、刑事偵查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及刑事偵查人員退休後,獲發一式樣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認別卡,以證明其具使用及攜帶自衛槍械的權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一條

兼任及不得兼任

一、一般法有關兼任及不得兼任事宜的規定,適用於司法警察局全體人員。

二、司法警察局全體人員,亦不得親身或通過他人擔任私人職務;但經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三、如兼任職務對司法警察局人員應有的無私或嚴正造成損害,或影響司法警察局的公眾形象時,不論是否收取報酬,均不予許可。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的轉入

一、司法警察局現有領導官職的據位人,以同一職稱轉入本法規所附編制表內的職位。

二、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附表所載的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法規所附編制表內的職位,其任用方式維持不變。

三、上款所指人員的轉入按主管實體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有關轉入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在編制外提供服務的人員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而不論以何種方式任用。

五、為產生一切法律效果,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轉入的人員,其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轉入後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六、本法規生效前,所有已進行的開考維持有效,不論其所處之階段為何。

第四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0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四條

車輛的取得

基於預防和調查犯罪所需,經司法警察局局長建議並根據第7/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該局得獲允許取得特種車輛。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4/2020號法律

第四十七條

紀念日

八月十九日為成立司法警察局的周年紀念日,該日定名為“司法警察日”。

第四十八條

負擔

本年度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有關司法警察局的開支項目及為此所動用的其他撥款支付。

第四十九條

新名稱

一、在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中,“偵查員”的職程易名為“刑事偵查員”,且在所有規範司法警察局的法律文件中對“偵查員”的提述均應理解為“刑事偵查員”。

二、司法鑑定化驗所易名為“刑事技術廳”。

第五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 **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7
處長 20
科長 1 (a)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08
刑事偵查人員 督察 23
副督察 45
刑事偵查員 880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4
技術員 5 技術員 54
傳譯及翻譯 文案 8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46
刑事技術輔導員 刑事技術輔導員 76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57
資訊人員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總數 1356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請查閱:更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22/2010號行政命令第20/2010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