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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06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第9/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第II點B.2項關於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經營性質的收費修改如下:

編號 名稱 澳門幣
     
  B.2-陸地流動電信(5)  
  B.2.1-基地站  
  B.2.1.1-全球流動通訊系統(GSM)  
     
1560 B.2.1.1.1-有效輻射功率 10W Δf(kHz)x24
     
1561 B.2.1.1.2-有效輻射功率>10W Δf(kHz)x36
     
1563 B.2.1.2-以碼分多址(CDMA)
技術為基礎的各種制式
(不論基地站及操作頻率的數目)
獲分配的頻段
(kHz)x250
     
  B.2.2-流動或手提站  
     
1565 B.2.2.1-本地服務(13)
(不論操作頻率的數目)
144
     
  B.2.2.2-跨域服務  
     
1567 B.2.2.2.1-語音或視像通話
(按每分鐘使用無線電頻譜計)
0.30
     
  B.2.2.2.2-其他  
     
1569 B.2.2.2.2.1-按每個發出或接收計
費的訊息
(按每個發出或接收訊息計;短訊則按每個發出計)
0.10
     
1571 B.2.2.2.2.2-按傳輸量計費的通訊 已批核的服
務收費的百分之十
     
1573 B.2.2.3-預付咭 咭面值或充值
金額的百分之十
     
1575 B.2.3-蜂巢式網絡放大器
(不論操作頻段的寬度)
1800
     
1577 B.2.4-保護用的站 1200
     
1579 B.2.5-流動電話特別號碼
(按每一特別號碼計)(14)
2000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