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57

  • 許可訂立“財政局大樓及兩所接待中心的保安”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執行「財政局及兩所接待中心保安」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財政局及兩所接待中心保安」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82,141.5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242,548.70
    2007年 $ 539,592.8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九章「財政局」內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57-658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16/98/M號法令 -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上款所指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58-661

    • 設立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被廢止 :
  • 第36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撤銷根據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名為 “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的項目組。
  •  
    廢止 :
  • 第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
  •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 第33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的存續期。
  • 第5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的存續期延長。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6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泛珠三角和亞太區的區域合作和整合日益深化,本澳作為促進中國和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的平台,經濟亦日益國際化;確保發展進程的可持續性,逐步提高居民的綜合生活素質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的長遠目標。上述兩項長遠目標互相聯繫,並體現了政府對可持續發展的前瞻性策略,在施政上一方面致力尋求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提高競爭力,另一方面保持社會的發展和凝聚力,重視和保護環境。

    本澳旅遊業,尤其文化和體育旅遊、娛樂博彩、會議展覽等領域,現階段發展蓬勃,特區經濟因而迅速增長,但亦為發展進程帶來新的挑戰,必須進行結構調整,確保發展的可持續性。因此,有需要針對不同的社會經濟問題,尤其是關於人口發展趨勢及其對教育、衛生和社會治安所產生的影響、經濟和城市發展對生活和環境素質造成的壓力、教育和人力資源培訓在發展知識型社會時面對的挑戰,以及經濟結構適度多元化的相關問題,開展現況分析和未來發展的研究工作。

    新設立的研究中心開展或統籌上述研究,有利於政府就特區的未來發展,制訂全局的前瞻性施政策略,合理地提出一系列可持續發展中長期的目標和策略方針,作為每年制訂施政報告的參考。

    新設立的研究中心還負責建議一個模式,以制訂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計劃,全面貫徹未來發展重點策略方針和目標,並選定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重點指標,將其納入上述計劃。

    基於上述,考慮到綜合生活素質是一個動態概念,它反映出人類的社會生活條件,尤其是可持續發展進程所隱含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條件,是多樣且互動的,必須擴大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設立時所訂的目標,旨在開展現況分析和未來發展的研究工作,提供理據,以正確地制訂和協調相關策略、目標和公共政策,確保可持續發展和逐步提高居民的生活素質。

    基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簡稱研究中心,性質為項目組。

    二、研究中心旨在輔助政府制訂可持續發展的策略和公共政策,確保經濟、社會和環境目標之間的協調,逐步改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生活素質,職能如下:

    (一) 向政府提供重要資料,使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未來發展方面具備全局和綜合的視野,合理地制訂一系列供每年制訂施政報告參考的可持續發展中長期目標和策略方針;

    (二) 推動、開展或統籌關於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現況分析和未來發展的研究工作,尤其是關於人口發展趨勢及其對教育、衛生和社會治安所產生的影響、經濟和城市發展對生活和環境素質造成的壓力、教育和培訓在發展知識型社會時面對的挑戰,以及經濟結構適度多元化的相關問題;

    (三) 列出並說明影響居民生活素質的主要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而該等問題須透過短期或中長期、糾正問題的政策及工作予以解決;

    (四) 構思、統籌及開展居民如何評定生活素質的問卷調查,並分析調查結果;

    (五) 建議一個制訂可持續發展中長期計劃的模式,全面貫徹未來發展的目標和策略方針;

    (六) 研究並選定一系列包括生活素質的可持續發展重點指標,並將其納入可持續發展計劃;

    (七) 系統地分析可持續發展的重點指標,必要時建議新的指標或與收集統計資料的部門合作,完善現有指標;

    (八) 與泛珠三角地區政府合作,就須透過區域合作解決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和基建安排等問題作出研究,共同確保可持續發展,提高居民的生活素質;

    (九) 透過與本澳、內地或國際機構的顧問、專家或學者合作,推動及統籌由政府在澳門舉辦的關於可持續發展和生活素質問題的培訓及推廣活動;

    (十) 制訂關於研究中心活動的詳細年度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

    (十一) 開展行政長官在研究中心目標和運作範疇內指定的其他研究或工作。

    三、研究中心在行政長官管轄及指導下運作。

    四、研究中心由一名主任領導及兩名助理主任輔助,可以兼任方式任職,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方式委任。

    五、研究中心主任及助理主任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六、經主任建議,研究中心可在特區或外地按勞務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專業顧問取得服務。

    七、所有公共部門、公共及私人實體有義務與研究中心合作,尤其是在研究中心要求下就其活動範圍提供資料。

    八、作為項目組的研究中心,存續期為三年,可續期。

    九、研究中心由執行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徵用或由所屬部門派駐的方式,或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或透過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任用。

    十、行政長官可委任其辦公室人員協助研究中心工作。

    十一、經主任建議,行政長官許可,在研究中心範圍內可設立為執行特定項目的專責委員會。

    十二、澳門基金會向研究中心提供行政技術輔助,以及承擔中心的財政負擔。

    十三、原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人員、動產和不動產均轉移到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十四、廢止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61-662

    •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201,587.75(貳拾萬零壹仟伍佰捌拾柒圓柒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00 以往經濟年度之結餘 $ 201,587.75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13 備用金撥款 $ 201,587.75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馬耀榮消防總監,副主席:化先達副消防總監,第一秘書:李盤志消防總長,第二秘書:尤潤當一等消防區長,委員:何燕梅(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13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62-663

    •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790,233.44(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玖萬零貳佰叁拾叁元肆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歷年帳目之結餘 $ 12,790,233.44
             

    收入總計

    $ 12,790,233.44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1 備用金撥款 $ 12,790,233.44
             

    開支總計

    $ 12,790,233.44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蘇添平——委員:楊寶儀,陳詠兒,何雅詩,雲大衛

    法規:

    第1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63-664

    • 許可訂立“22台數碼影印機予治安警察局使用之租用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華達文儀行提供「22台數碼影印機予治安警察局使用之租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華達文儀行訂立「22台數碼影印機予治安警察局使用之租用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52,4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46,300.00
    2007年 $ 250,800.00
    2008年 $ 250,800.00
    2009年 $ 104,5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 「02.03.04.00 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3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64

    • 許可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筷子基平民大廈、台山平民新邨A/B/C座及新城市花園第17座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1,933,2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288,800.00
    2007年 $ 644,4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項目內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5

    版數:

    665

    • 許可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仔平民新?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房屋局轄下之社會房屋濠江花園第3/4/5座、望廈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第9/10/11座、祐漢順利樓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合同,金額為$1,980,6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零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320,400.00
    2007年 $ 660,2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項目內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房屋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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