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6

刊登日期:

2006.4.24

版數:

566

  •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998,080.61(澳門幣肆佰玖拾玖萬捌仟零捌拾圓陸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之結餘 $ 4,998,080.61
      (上年度管理結餘之增加)  
     

    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13 備用金撥款 $ 4,998,080.61

    二零零六年三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李小平副警務總監——馬耀權副警務總監,毛傲賢警務總長,財政局代表鄧世杰學士

    法規:

    第9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6

    刊登日期:

    2006.4.24

    版數:

    566-567

    • 許可訂立提供“衝紅燈攝影機圖像畫面傳輸線路之租用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衝紅燈攝影機圖像畫面傳輸線路之租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訂立「衝紅燈攝影機圖像畫面傳輸線路之租用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759,600.00(澳門幣柒拾伍萬玖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633,000.00
    2007年 $ 126,600.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3、次項目 8.051.018.3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6

    刊登日期:

    2006.4.24

    版數:

    567-568

    • 核准房屋局執行稽查職務的人員使用的專用工作證式樣。
    被廢止 :
  • 第17/2013號行政法規 - 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24/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房屋局執行稽查職務的人員使用的專用工作證式樣。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7/201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房屋局執行稽查職務的人員使用的專用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

    二、上述所指的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5毫米x 54毫米,並印有房屋局標誌。

    三、除持有人的照片外,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官職或職級、房屋局局長的簽署、發出日期及有關行使工作證的資料。

    四、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五、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六、工作證由房屋局局長簽發。

    七、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正面

    背面

    法規:

    第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06

    刊登日期:

    2006.4.24

    版數:

    568-569

    •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3,514,318.08(澳門幣壹仟叁佰伍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圓零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印務局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13,514,318.08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1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13,514,318.08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二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梁禮亨,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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