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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6號行政法規

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四條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之《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二十四條修改如下:

(一)廢止該條第五款;

(二)將該條第六款改為:

“六、本章程第五條(一)項及(三)至(六)項所述之當年收入由信託委員會議決列入累積資金內或作為年度收入,其中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七)項所獲款項中列入累積資金的數額不得少於該款項的25%。”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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